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税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经贸局、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节能约束性目标,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11〕3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一)体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高度,统筹考虑资金安排。既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转方式、扩内需、调结构的精神,又要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积极推进“十二五”开局之年的节能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节能目标任务。
(二)突出节能主题,统筹考虑促进循环经济相关工作。资金安排要重点支持节能项目,统筹考虑促进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工作,推动经济向质量提升和结构优化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继承创新,积极探索财政支持有效方式。采用以奖代补、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全省节能工作。继续按节能量奖励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给予贴息。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项目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项目申报范围
在广东省境内的(深圳市除外),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自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且未申请享受过国家或省的资金奖励。申报其他项目必须是在建或拟建项目,拟建应在申报后一年内实施的项目。
(一)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万企(单位)节能工程、绿色政府工程、节能信息化工程、节能示范推广工程等,以及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重点节能示范项目。
(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等示范项目。
(三)支持节能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能力建设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项目等。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材料(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
1.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2.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5.由市主管部门委托省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非工业领域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还需提供由市主管部门委托省公布的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6.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7.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限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8.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包括已投入各项资金情况、申请财政资金支出内容等,其中,申请省财政资金使用用途必须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9.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10.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11.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节能量测算,参考附件2),可不提供环评报告(表)。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所需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2.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5.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7.相应级别银行出具项目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贷款意向书、授信协议),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已发生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拨付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凭证。
8.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9.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10.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11.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申报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能力建设以及节能技改第三方机构审核项目所需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2.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节能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5.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省属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由项目单位(包括省属企业)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含财政省直管市、县、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交通、农业等主管部门参与本领域的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初审)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省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件4、5)。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额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必须由省公布,方式参照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执行)。
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意见汇总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统一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格式见附件3)。
省属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属省属单位项目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统一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主管部门参与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部分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批准下达。
五、项目申报数量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数量。
1.符合要求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工业和非工业)均可上报,不受数量限制。
2.其他资源节约(包括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珠三角各市原则上限报3个,粤西、粤东和北部山区各市市级、辖区内的每个市、县、区限报1个,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原则上报1个。
3.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能力建设以及节能技改第三方审核项目原则上珠三角各地市限报3个,粤西、粤东和北部山区各市原则上限报4个,财政省直管市、县、区原则上限报1个,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原则上报1个。
(二)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材料文字材料一式五份(纸张规格为A4尺寸)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并请于今年11月10日下午17时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均不予受理。
各地市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附件:1.省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实施方案编写大纲(参考)
3.××市(省管县区)2011年省节能专项资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汇总表;
××市(省管县区)2011年省节能专项资金资源综合利用、
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等项目汇总表;
××市(省管县区)2011年省节能专项资金节能能力建设项目汇总表
4.××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
5.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及电话:宋总涛020-83133359,张娜020-83133482,
传真:020-83133335,邮箱:szt522@163.com,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08室;
省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王远林020-83170273)
相关附件: 粤经信节能〔2011〕784号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