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根据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关于在全国推广实施“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的通知》要求(具体内容参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督促属地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落实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我省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的安全监管水平。
二、各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工信部安全生产司的通知要求,所有在2012年6月1日后新验收的工业炸药混装车均要安装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并作为现场混装车的建设项目验收重要内容之一;全省现有的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均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安装完成该信息系统。各企业在完成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后,应及时上报当地经信部门和我委,所有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均需在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和备案。
三、各主管部门和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以此次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及时解决系统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信息传输的质量和时效,不断完善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的生产安全监管体系,促进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关于在全国推广实施“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20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孙英祥,电话:02083135835)
相关附件: 工信安函〔2012〕20号:关于全国推广实施“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