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产函〔2012〕3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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