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监主管部门(不含深圳),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的企业需提交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水平,我省对为企业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质量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并定期公布我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质量检测(检测)机构的名单。从第一批公布的机构数量及分布情况看,很多地市的机构数量不足甚至空缺,不利于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产业发展,因此,请各地市加强组织推荐工作。现就组织推荐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质量检测(检测)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二)具备规定检验范围的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三)具有开展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固定工作场所、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和办公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质量检验(检测)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年以上;
(五)具有开展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
(七)在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二、推荐材料要求
具备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文件:
1、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报告(见附件);
2、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3、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事业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包括授权检验(检测)范围)复印件;
5、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6、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及检测机构技术、质量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7、主要计量、检测设备情况汇总表及证明文件;
8、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
9、其他能够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能力的文件材料;
10、对本单位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责任承诺书;
11、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文件。
三、推荐要求
(一)申请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向地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穗机构、省直单位的下属单位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监主管部门。
为满足各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需要,各地原则上推荐符合条件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小于2家。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质监部门将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适当考虑地区分布和行业因素,择优公布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每次备案有效期为2年。
请各地市和有关单位抓紧组织推荐,请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财政厅、质监局,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报告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质监局
2012年8月29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谭吉林,电话:020-83133444,
传真:83133335,邮箱:tjl18218@163.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远林,电话:020-83170273;
省质监局联系人:杨哲,电话:020-84431230)
相关附件: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