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市抓紧将2012年度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2年11月15日前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12日
(联系人:谭吉林,电话:83133444,传真:83133335)
相关附件: 工信部节〔2012〕4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