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物价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省属有关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9〕7号)和《印发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2〕5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实行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将联合做好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订项目合同
项目承担单位列入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后,必须与项目监督管理单位签定《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下简称《合同》)。属市县上报项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附件1);属省属、省直单位项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附件2)。
二、财政资金监管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凭《合同》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对省财政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关停并转专项项目,收到补助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其他专项项目,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三、项目过程中监督检查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省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随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进度,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应认真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并在省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协助下,于每年1月和7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设备购置等情况;研发项目需提供项目科研开展情况;2.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3.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设立专帐、专款专用情况等;4.《合同》中列明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5.项目建设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意见。
四、项目完工评价
(一)完工评价组织程序。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各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及省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完工评价申请,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完工评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在组织完工评价后,必须于1个月内填写《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项目完工评价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一式5份),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及省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各1份备案。同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视情况对各市完工评价的项目进行抽查。
省属、省直单位项目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及省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完工评价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将委托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完工评价。
(二)完工评价材料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完工评价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项目完工评价表》(见附件3);
2.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项目完工评价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材料;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总投资筹措及使用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成果和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论(需与项目《合同》和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对比,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经验和不足);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报告须包含对项目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4.省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节电、转移负荷量等测算报告(视项目具体情况提供);
5.项目实施取得的科技成果、产品鉴定等图片及数据,或产品测试报告、监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证明材料(视项目具体情况提供);
6.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7.《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项目合同》。
五、项目变更或终止
(一)项目投资额、节能节电量、转移负荷量等与原计划误差在±20%-±30%内、主要建设内容、目标发生较大变化或由于客观原因延长建设年限1年以上的项目,市县项目须上报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申请变更;省属、省直单位须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申请变更。项目如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则不予组织完工评价。
(二)项目投资额、节能节电量、转移负荷量等与原计划误差在±30%以上,主要建设内容、目标发生重大变更的,已不符合完工评价条件,原则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不予组织完工评价。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六、其他事项
(一)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申报将作为下一年度各地区专项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二)对承担三个以上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项目且均尚未完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三)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省属企业,未能及时整改,又未能采取补救措施的,暂时停止对该地区、省属企业新项目的安排。
(四)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可依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附件:1. 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省属项目)
2. 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项目合同》(地市项目)
3. 广东省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专项资金项目完工评价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27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电力能源处王婧,电话:020-83133268;
省财政厅联系人:工贸发展处王樱,电话020-83170877;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综合电力处李飞,电话;020- 83784803;
省物价局联系人:资源价格管理处邓伟焕,电话:020-83134143)
相关附件: 粤经信电力〔2012〕985号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