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
2011年、2012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省财政厅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315号),组织下达了广东省第一批、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称“项目计划”)。现组织开展项目计划补充贷款贴息核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材料内容
(一)第二批项目计划补充贴息项目。
对于列入第二批政银企合作项目计划中2013年度拟贴息的项目(粤经信创新〔2012〕720号文件附件2所列项目),需提交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实际发生的、与下达项目计划贷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付息材料,包括借款拨付凭证和利息支付凭据等,并按照附件1格式填写项目补充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推荐合作金融机构对接项目。
1. 对于列入第一批政银企合作项目计划中推荐合作金融机构对接的项目(以下简称“第一批推荐合作金融机构对接项目”,包括粤经信创新〔2011〕1017号文件附件3所列项目,其中已在第一批政银企合作项目计划获得贴息的项目除外),需提交2012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与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与下达项目计划内容相对应的借款付息材料,包括项目借款合同、借款拨付凭证、利息支付凭据及贷款用途证明等材料。
2. 对于列入第二批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推荐合作金融机构对接项目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批推荐合作金融机构对接项目”,包括粤经信创新〔2012〕752号文件附件2所列项目),需提交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与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与下达项目计划内容相对应的借款付息材料,包括项目借款合同、借款拨付凭证、利息支付凭据及贷款用途证明等材料。
二、材料报送要求
补充材料统一采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附完整清晰的银行借款凭证扫描件、附件1和附件2表格电子文档,凭证扫描件采用JPGE格式,表格采用Excel格式),同时附上项目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材料封面须标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名称、所属地市、项目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盖项目单位公章。因项目单位所提交材料模糊、导致无法核算的,其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负。
请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直接上报)组织项目单位申报补充材料,并对补充材料进行审核后,按附件2格式汇总,于2013年5月10日下午5时前将项目补充材料(一式二份,含电子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材料统一送至广州市先烈南路23号华泰宾馆迎宾楼307室,广东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会),逾期不予受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和补充材料,组织开展项目补充贷款、借款拨付情况的核查和贴息核算工作,下达项目贴息计划。
附件:1. 项目补充贷款贴息申请表
2. 项目补充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7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创新与质量处,童文锦、易贤辉,020-83133257;
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姚林,020-83170361;
广东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会,李可文,020-87300318)
相关附件: 粤经信创新函〔2013〕1034号附件1-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