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加强对我省石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年检的企业范围
已领取我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原油仓储、销售经营的企业。
2013年新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含变更、证书遗失补办企业)和2013年取得迁建、重建、改建、扩建规划确认文件的企业可不参加本次年检,但需向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免检申请,由主管部门填报于《石油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附件1)。
二、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陆上加油站。
(1)2013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2);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扩建、重建、改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2.水上加油站。
(1)2013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2);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船舶检验证书簿;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岸基加油站需提供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扩建、重建、改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1.2013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2013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三)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
1.2013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4);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2013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四)原油仓储经营企业。
1.2013年度原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5);
2.《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原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原油购销纳税凭证;
7.储油基础设施在2013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原油销售经营企业。
1.2013年度原油销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6);
2.《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原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原油购销纳税凭证;
7.储油基础设施在2013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三、年检工作程序
(一)材料上报。
按属地管理原则,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的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和原油仓储、销售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地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工作,及时将年检的时间及相关事项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统计,准确填写信息汇总表和情况调查表。2014年3月30日前,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年检材料及2013年度成品油零售、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原油仓储、原油销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石油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Excel电子表格,附件1、7、8、9、10、11)一并送至我委(电力能源处,邮箱:dlnyc@gdei.gov.cn)。
(二)审核方式。
我委将采取“先报先审”的工作方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在我委公众网上向社会公布,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年检工作于6月30日前结束。
(三)不符合条件企业处理方式。
1.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在年检工作结束后,由我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经我委审核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其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3.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原油仓储、原油销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由我委报请商务部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原油仓储或原油销售经营资格,注销有关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四、其他要求
(一)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相关表格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上报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须清晰可辨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备原件核对。各地市经信部门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将所有材料复印件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
(二)企业如不能出具有关的年检材料,必须向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报告,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后,随审核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工作与年检工作不同时进行。如需办理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请在我委网上办事大厅另行申报,变更后方可参加年检。
(四)在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电力能源处)反映。
附件:1.石油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
2.2013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3.2013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4.2013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5.2013年度原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6.2013年度原油销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7.2013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8.2013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9.2013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10.2013年度原油仓储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11.2013年度原油销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注:本通知可在网站http://www.gdei.gov.cn“业务分类”的“电力能源”栏目内下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年2月21日
(联系人:王婧、周一,电话:020-83133268、83135981)
相关附件: 粤经信电力函〔2014〕284号附件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