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审批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子 项 依 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无 广东省内拟设立供电营业区的供电企业 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原油销售仓储、成品油仓储批发经营资格审核 1.原油销售经营资格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无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原油销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2.原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 无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3.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无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 4.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 无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无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4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核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实行特别许可制度。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应当向省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无 广东省内经正式注册、拟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5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无 广东省内经正式注册、拟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 6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审核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无 广东省内具有经国家核准的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 7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等材料,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无 广东省内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 8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无 已经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作业场所在广东省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9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改变用途或报废处理审核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无 广东省内有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单位 10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的外商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无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的外商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的企业 1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无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企业 1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省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无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需办理招标方式核准的企业 1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核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21号)第八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无 广东省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14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管理和处置审批 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98号)。 无 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地方军工单位 15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无 广东省内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 16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1.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 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三条: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无 广东省内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 2.无线电台(站)的呼号指配审批 无 广东省内申请设置使用呼号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 17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无 广东省内申请实效发射试验的单位 18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省属单位、中央驻粤单位) 《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无 广东省内申请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省属单位、中央驻粤单位 市属单位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实施。 19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四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无 广东省内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 20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行政许可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1.《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号)第四条: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无 广东省内取得军工保密审查认证证书的单位 2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1.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 省财政厅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 2.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 无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 2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非行政许可审批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审核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化工部令第12号)第十九条:被指定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二)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需进口的申请报告……以及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省级主管部门对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进行审核,送国家禁化武办终审。 无 广东省内经正式注册、拟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业务的企业 2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非行政许可审批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初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无 广东省内经正式注册、拟建设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24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的政府投资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一):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无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的政府投资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的机构 25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条第(一)款: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审批机构……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无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企业 26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限额以下)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条第(一)款: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无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限额及以上) 无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 27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第五条:拟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无 广东省辖区内“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产权单位 28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非行政许可审批 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认定 1.省市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认定 1.《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1〕77号):原则通过《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立即启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工作。 无 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认定 无 广东省内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资质的企业 29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非行政许可审批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建设周期调整审批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13〕1017号)。 无 具有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地方军工单位 30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非行政许可审批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资格审查 1.《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工安密〔2011〕356号)。 无 广东省内为军工单位涉密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单位或组织 3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非行政许可审批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 《关于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第一条:车辆企业因改制、资产重组、城市规划以及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的,在不增加企业个数、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改变产品类别、不降低生产条件和不属买卖生产资格的情况下,地方企业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级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 无 广东省内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企业 3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 非行政许可审批 热电联产机组认定 1.《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热电联产机组的审核工作。 无 广东省内拟取得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企业
2.《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4号)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5项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四条: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核准。
2.国防科工局 财政部 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2〕760号)
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九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二十三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六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1项: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2.《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第二条: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为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及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配套服务设施等)。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二条第(一)款: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2.《广东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粤新兴产业办函〔2011〕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培育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产业基地。
2.《关于进一步发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支撑作用的意见》(局综〔2011〕38号)。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电进行检测,并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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