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开展广东省第四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推荐评选工作的公告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4-08-08     点击量:

  2009年第三届全国优秀建设者表彰大会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继续快速发展,为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对社会的信誉,更好地凝心聚力,以实际行动参与、支持改革,经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同意,中央统战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决定联合开展第四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表彰大会将于11月在北京召开。推荐评选工作于7月正式启动。

  现将我省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选表彰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促进“两个健康”工作主题,大力弘扬“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的优秀建设者精神,充分展示优秀建设者的时代风貌,进一步激励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激发创业热情,加快企业转型升级,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

  私营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不含港、澳、台及外国国籍人士。已受过本项表彰的不再参与评选。分配给广东的表彰名额为6名(含小微企业2名,个体户、自由择业知识分子各1名),后备人选1名。

  三、人选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做到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在本地区和同行业中起表率作用。

  私营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纳税,生产经营良好、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质量较高,及时足额缴纳员工“五险一金”,企业党、工会和团组织健全并发挥较好作用。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实现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

  (二)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光彩事业、抗灾救灾、环境保护、吸纳就业、公益慈善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参加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对社会的信誉等方面表现优秀;

  (四)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对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要侧重于在专业成就、社会影响、社会形象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四、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委统战部牵头,商市经信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联(可参照省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当地人选推荐工作。

  (二)推荐申报工作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评选单位推荐。行业协会商会及个人可向企业所在地或注册地推荐申报。跨地区经营的人选在企业总部所在地或注册地推荐申报。

  (三)省委统战部、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联合成立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人选名单后上报全国评选委员会。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统战部经济处,负责具体工作。

  (四)私营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人选要经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对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中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选要按照本行业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其他方面人选由推荐单位按推荐条件进行考察,并征求所在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意见。

  (五)全国评选委员会对所有候选人进行评审、公示后,确定受表彰人员。

  五、表彰奖励

  人选经全国评选委员会确定后,由主办单位联合授予“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称号,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和证书。

  六、纪律监督

  (一)推荐评选工作全程接受各级评审单位纪检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各单位严禁以评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在人选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将撤销全国优秀建设者荣誉称号:

  1.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全国优秀建设者荣誉称号;

  2.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党籍;

  3.发生其它应撤销荣誉称号的严重问题。

  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020—83327925,传真:020—83178332,电子邮箱:gdtzbjjc@163.com。

  特此公告。        

   

  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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