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5-10-10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是加快构建循环型社会,提高城市(县)资源节约效益、环境友好水平和新型城镇化质量的重要模式。本次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市给予高度重视,并按照《通知》要求指导符合条件的城市(县)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二、请符合《通知》规定申报条件的城市(县)根据《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初审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和《实施方案》请于10月30日前提交(一式六份、附电子版)。 

  三、请广州市根据《通知》要求,对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对拟实施的重点工程进行全面梳理,于10月19日前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一式四份,附电子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提交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苏晓堂、郑威,020-83133361、83133412)

相关附件: 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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