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请下列人员务必在公告发出后一个月内前来办理户口(户籍地址:广州市麓苑路36号)迁出的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将按规定办理注销。
人员名单:柳辉、张洽群、温清龙、徐建刚、张清波、顾国振、曹雯雯、曾群飞、徐瑾熙。
广东省经贸委招待所
2015年10月22日
上一篇:关于注销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通告
下一篇:关于征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重点项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