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公布2011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二批)认定名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1-12-13     点击量:

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要求,经企业申报、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及核实、专家评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及公示,认定珠海市垃圾发电有限公司等4家电厂(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电厂(机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有关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行在线监测。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5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五、有关企业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附件:12011年国家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二批)认定名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粤经信节能函〔2011〕3797号附件1.xls
粤经信节能函〔2011〕3797号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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