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粤经贸工业〔2008〕886号
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08〕41号,附件1)转发给你会。请你会按照通知和《关于委托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承担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粤经贸函〔2001〕685号,附件2)要求,继续做好我省医药行业统计工作,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统计报表,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工业处。
附件:1.关于印发《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08〕41号)
2.《关于委托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承担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粤经贸函〔2001〕685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