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贸函〔2005〕1116号
转发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
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现将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由于该文件明确了经贸部门作为船舶工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职责和分工范围,因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有船舶工业(含船舶建造、修理企业,船用设备器具生产企业)的各市、县经贸部门尽快与当地编制部门联系,明确船舶工业管理职能,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明确或建立相应行业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切实担负起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请将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我委。
二、对本地区范围的船舶工业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企业性质、数量、生产能力、国资船舶生产企业的行政主管单位等,为船舶工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建立健全船舶(渔业船舶除外,下同)的建造质量监管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四、我委对船舶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具体由军工处承担。
联系电话:020-83135993
传 真:020-8313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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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510030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
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机编办〔2005〕382号)
省交通厅、经贸委(国防科工办)、建设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体育局、安全监管局、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报省编委领导同意,现就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和观光休闲渔船)安全监管由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海事部门负责,其中乡镇船舶(含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由当地县、镇级人民政府(东莞、中山为市、镇级人民政府)按照或参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并配合海事部门统一实施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经贸(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其中渔业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全省水域(含风景名胜区水域、城市园林水域和水库,不含渔港水域)和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城市园林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海事部门做好城市园林水域和水库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水域安全检查工作;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海事部门要按照中央编办发〔2005〕9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舶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舶的安全监管;经贸(国防科工)、海洋渔业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尽快建立健全船舶的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和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