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工信厅     发布时间:2022-10-20     点击量:

  10月12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工作指引》解读如下。

  、《工作指引》编制背景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节约土地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集约节约用地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

  近年来,为提高工业用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工业用地供应监管方式。2017年8月,浙江省率先探索“标准地”改革,首次提出“标准地”的概念。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国办函〔2018〕46号),肯定了浙江推行“标准地”改革典型做法,并要求各地主动对标先进、学习借鉴。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办发〔2021〕51号),明确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2022年2月,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素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

  为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提高我省工业用地资源配置效率,支撑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在认真梳理国内相关省份“标准地”供应经验、开展省内外实地调研以及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

  二、《工作指引》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主要分为4个部分,包括“标准地”概念界定、工作目标、工作流程、强化服务和监督管理等。附件主要包含4项内容,分别为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流程图、广东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广东省“标准地”控制指标区域修正系数和“十四五”时期广东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图。具体如下:

  (一)正文部分

  1.界定概念。“标准地”是指根据不同行业分类,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就业贡献等指标,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规划要求,在同一区域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国有工业用地。

  2.明确目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到2022年应有30%以上的新供国有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供应,到2025年新供国有工业用地要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鼓励其他区域实行。

  3.细化工作流程。主要包括6个步骤:

  1)开展区域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东莞市、中山市属地政府)组织对工业用地集聚区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区域评估。

  2)确定标准地控制标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全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及其区域修正系数,各地在省级标准基础上,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划要求,提出本地指标要求,鼓励本地标准高于省级标准。老区苏区、民族地区可适当调低控制指标,但不得低于国家相应标准。

  3)组织标准地供应。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标准地”具体控制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标准地”具体控制指标纳入土地供应公告进行发布,组织“标准地”供应。

  4)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办理不动产登记。县级人民政府(东莞市、中山市属地政府)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项目监管协议。项目监管协议载明“标准地”控制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满足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5)按约定实施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的,可以按规定相应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6)组织验收复核。各地依据自行制定的工业用地“标准地”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进行对标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

  4.强化服务和监督管理。各地对企业项目“标准地”供地予以政策指导,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东莞市、中山市属地政府)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管协议、有偿使用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事项实施监管,实行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用地转让”等环节的全周期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标准地”供地情况,适时动态修订工作指引及其指标体系。

  5.明确实施期限。工作指引及其指标体系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附件部分

  一是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流程图。对应正文部分“标准地”供应工作流程,直观指导“标准地”供应。

  二是广东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按制造业31个大类,分行业提出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标数值和定义,其中,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作为指导性指标,供各地参考。同时,明确控制指标实行动态调整。

  三是广东省标准地控制指标区域修正系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土地等别,结合我省“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部署和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等,按照“简洁、有梯度、可比较”原则,将全省各县(市、区)分为5类,修正系数用于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分区域进行修正。

  四是十四五时期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图。有机衔接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聚焦我省20大战略性产业集群培育建设,引导推动各地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引入优质企业项目,打造主导产业,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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