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
1.粤工信规字[2022]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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