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

关于做好2012年我省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12-07-31     点击量:

粤外经贸人函〔2012〕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省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我省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6〕18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
  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执行《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社保凭证原件和计生证明。社保凭证原件应为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有关政策、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表格和申报材料要求可登陆我厅网站(www.gddoftec.gov.cn),在“内设机构”-“人事处”-“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专题”栏目内查阅。
  二、申报时间
  8月16日至9月15日(每工作日上午9:00-11:30时,下午2:30-5:00时),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申报、审核和公示要求
  (一)申报人应对照相关政策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一次性向所在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后一律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符合要求的材料,由人事、财务等部门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加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的,所在单位要贯彻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把好申报关,逐步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三)实行“双公示”制度。
  1、评审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并公布单位投诉受理部门与电话,公示要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和单位网站首页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举报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2、评审通过人员公示要求。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评委会将把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按《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和单位网站首页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职改)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凡经受理查实申报人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今年申报资格,评审后查实的取消其获得的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申报人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本资格。
  四、申报地点和联系人
  地址:省外经贸厅人事处(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1010室,邮编:510620)。
  联系人及电话:郑婧敏020-38819797,传真:38802530。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高级国际商务师申报条件(节选)2012.doc

  高级国际商务师申报材料要求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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