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于2001年7月2日下发了《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字[2001]62号),我厅于7月18日以明传电报转发各市,此项政策是我国为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准备工作,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开放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省吸收外资和外贸出口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市要迅速贯彻落实,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用好用足政策,为扩大我省今年的外贸出口,完成全年出口增长的预期目标而扎实工作。现将意见再次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该文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进出口业务,企业应向原项目的审批机关(包括各市、县、区外经贸委(局))报送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材料:
1、董事会关于扩大经营范围的决议;
2、补充合同(章程);
3、企业的原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审批机关(包括各市、县、区外经贸局)在接到企业的报送材料齐备后,尽快办理审批工作,批复文件抄报我厅备案,抄送主管海关、税务、外管、工商等部门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有关手续。
二、各市、县、区外经贸局应主动协调主管海关、税务、外管、工商等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外资管理处)报告。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