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镇(街)科协,松山湖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东莞市科普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普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市科协制定了《东莞市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科普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普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9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经费资助科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协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市财政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街科协负责对属地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科普(标兵)社区、科普特色(标兵)学校、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活动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普(标兵)社区、科普特色(标兵)学校、科普教育基地和重大活动项目由市科协管理;一般活动项目实行市科协、项目属地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协可委托有条件的组织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托方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项目资助计划下达后,获市财政经费资助的活动项目都应签订《东莞市科普项目合同书》,明确各责任方的权利和义务。
重大活动项目、市属单位的一般活动项目由市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属地单位的一般活动项目由项目属地管理单位和承担单位签订。
第八条 市科协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按市政府审批计划下拨项目资助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抽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属地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属地项目的实施;
(二)协助市科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项目完成后,协助组织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要明确项目责任人和财务责任人;
(二)根据项目申请书、合同书全面完成项目目标;
(三)接受市科协、属地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交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申请结题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按照东府办〔2011〕90号文中经费使用范围和市财政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科协会同市财政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实施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15天向市科协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申请报告。市科协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属地管理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经清算结余的项目经费,市科协负责收回,退回市财政。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计划完成后,均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科协。
第十六条 市科协对所有项目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获得市财政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均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经济与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实地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两种方式。实地评议验收是验收专家组到实施单位查看,形成验收意见。书面审核验收是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市科协根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确定验收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 重大活动项目和市属单位的一般活动项目由市科协组织验收;属地单位的一般活动项目由属地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并把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市科协备案。市科协对属地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按合同计划、目标完成,经费专款专用、使用合理的,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完成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科协或属地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申请书);不能如期验收的须向市科协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可延期验收(最长1个月);
(二)重大活动项目和市属单位的一般活动项目申请验收的材料经市科协形式审查后,组织和主持验收;属地单位的一般活动项目申请验收材料由属地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属地管理单位组织和主持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东莞市科普项目验收书》经属地管理单位、市科协签署意见后,市科协归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科协建立项目验收数据库,对项目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属地管理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市科协每年对项目属地管理单位的项目推荐质量和项目到期验收等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结果差的单位,下年度的推荐申报项目将实行限额申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管理档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属地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执行情况良好、效果显著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继续申报项目,并给予奖励。
对不按要求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参与项目验收的专家或有关工作人员在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科普(标兵)社区、科普特色(标兵)学校、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向市科协报送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市科协每三年组织一次综合复评,对复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复评不合格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摘牌,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所有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