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开展2021年度东莞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预通知

来源:东莞市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1-11-08     点击量:

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函〔2021〕263号)的要求(附件1),为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要求,深化智能制造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主要包括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能制造先行区三个方面,详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附件2)。

二、推荐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东莞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http://miit-imps.com)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中,场景描述应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每个场景字数请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纸质版申报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优秀场景申报材料可参照《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1年)》(附件3)编写;示范工厂申报方向参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2021年)》(附件4)。申报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主体在自愿原则下,优先申报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并于2021年11月16日前完成线上申报材料提交,并将加盖有效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公共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共六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推进科)。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

2.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

3.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1年)

4.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2021年)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8日

(联系人:黄浩,联系电话:22381538)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docx

附件2: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doc

附件3: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1年).doc

附件4: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2021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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