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市场开拓扶持项目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1-01-08     点击量:


各镇(街)、园区指挥部,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工业企业把握发展机遇,加大市场开拓方面的投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重点工业企业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比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进行资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符合资助要求企业于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登录“企莞家”(http://im.dg.gov.cn)提交申报资料,纸质材料同步提交各镇(街)、园区指挥部。

        二、请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后,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三份),于2021年1月20日前公文报市工信局。


        附件: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市场开拓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月8日

(联系人:闫恩磊,联系电话:22235700)


 

附件:

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市场开拓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仅需符合一项)

(一)2020年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工业);

(二)国家、省专精特新企业(工业);

(三)2019年度工业总产值4亿元(含)以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核实情况为准)。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质。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二)企业行业及规模。申报企业为规上工业企业;不含水、电、燃气等生产及供应企业。

(三)营业收入增长。申报企业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比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行业增长500万元及以上)。

(四)守法经营。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相关限制性条款。

三、资助标准

企业符合资助条件的,按其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对比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量,给予不超过1%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300万元。

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3)、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438)、造纸和纸制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2),按其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给予不超过0.2%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300万元。

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总额数据为准。具体资助比例,根据年度预算及企业申报情况定。企业获得市商务局支持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等同类型的以产值或营收为资助基础的项目扶持后,对应年度的产值或营收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四、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

(二)镇街初审

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及市工信局。

(三)申报资质审核

市倍增办审核申报企业是否2020年市倍增企业(工业);市工信局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国家、省专精特新企业(工业);市统计局审核申报企业是否2019年度工业总产值4亿元(含)以上工业企业。

(四)项目审核

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

1.市税务局协助提供企业营业收入数据。市工信局结合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项目审核情况,拟定资助计划。

2.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5天。

(五)审批拨付

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五、申报资料

(一)市重点工业企业市场开拓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责任承诺书(须法人代表签字和盖公章)(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2020年度财务报表;

(六)2019、2020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七)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2019年和2020年统计报表;

(八)企业在市场开拓方面的经验做法及成效说明。

六、资金用途

资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市场开拓方面的投入,包括广告宣传投入、渠道开拓、产品发布、人员激励等,以减轻企业市场开拓成本。

七、监督检查

(一)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部门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企业发展情况。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运营数据。



附件1:市重点工业企业市场开拓扶持项目申请表(2).docx

附件2:项目责任承诺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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