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应用项目验收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8-07-10     点击量:
 

 

各镇(街)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长安镇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15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大数据应用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应用项目验收认定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628

 

(联系人:郑泽彬,联系电话:22248853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应用

项目验收认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大数据应用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5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大数据应用项目分为大数据应用企业领域和大数据服务商领域。

大数据应用企业领域项目,是指企业通过购买数据资源、数据服务和建设数据应用系统,以提升企业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能力的项目。

大数据服务商领域项目,是指服务商为企业提供数据采集、存储、整理、分析、发掘、展现和应用等大数据服务,以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能力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认定是指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现场对项目是否属于大数据应用项目进行认定,对项目是否完成并实现申报材料所描述的成效,对设备及技术投入进行核定,并出具意见的过程。

第四条  项目验收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认定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验收认定的依据包括项目资金申报资料以及企业实施大数据应用项目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等。

第六条  验收认定的重点审核内容包括:

(一)项目符合性情况,即年度所申报的项目是否属于大数据应用领域;

(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一是对大数据应用企业领域申报企业是否有设备及技术投入,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完成项目申请资料所列明的投资方案;二是对大数据服务商领域申报企业是否提供了相应设备及技术服务,项目是否完成并纳入企业年度销售收入。

(三)项目实施成效情况,即项目实施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能力是否有提升,或实现收入增长及成本下降等经济效益;及对企业的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等环节的能力是否有提升,或实现效率的提升和质量提高等效益;项目实施效果是否与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相符、是否有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三章  验收认定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验收认定的组织

项目验收认定采用现场核查方式进行,由市经信局从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市经信局另外抽取第三方审计机构同时参与现场核查。

验收认定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专家组由3-5人组成,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原则上专家应具有副高(或等同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

第八条  验收认定的程序

(一)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

(二)对符合验收认定条件的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验收认定。

第九条  验收认定现场需提供的资料:

(一)大数据应用企业领域:

1.资金申请表(带申报系统水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更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版本的,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申报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项目投入明细表;

6.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或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7.企业经济效益与质量效益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营销数据、研发设计时效、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及其履行相关责任的《项目责任承诺书》(须法人代表签字和盖公章)。

(二)大数据服务商领域:

1.资金申请表(带申报系统水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更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版本的,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申报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年度所提供大数据服务项目的合同、发票(或报关单)和银行收款凭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6.年度所提供大数据服务项目对企业所实现的经济效益与质量效益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营销数据、研发设计时效、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

7.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及其履行相关责任的《项目责任承诺书》(须法人代表签字和盖公章)。

第十条 投入核算范围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组织申报的上两个自然年度(申报当年不在核算期内);发票(报关单)开具时间、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要求均在核算期内。

 

第四章  验收认定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验收认定结果分为通过验收认定和不通过验收认定两种。

(一)通过验收认定: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申报资料载明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申报材料所描述的成效;设备和技术投入资金落实到位;达到大数据应用项目的实施效果。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认定处理:

1设备和技术投入未实际发生或非项目承担单位投入的;

2项目申报资料中有造假内容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关联材料证明设备和技术投入的真实性;

3未实现大数据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认定通过后,市经信局收回企业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根据专家组确定的项目投入范围对项目投入实际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三方审计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及合法性负责。对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需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第三方审计机构经与市经信局会商后,可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对验收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验收认定之日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经信局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市经信局根据异议的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验收认定。重新组织验收认定的结果,作为最终验收认定结论。

 

第五章  责任与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经查实承担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验收认定专家对项目及企业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内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组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认定实行回避制度。验收认定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参与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  验收认定专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核查。在验收认定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认定结果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验收认定意见,对负有责任的专家,中止其参与市经信局有关专项资金评审、评价、验收等工作资格两年。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12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东莞市大数据应用项目

验收认定意见书

 

 

 

 

 

 

 

 

 

项 目 名 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验收单位: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盖章)

验收认定日期:                     

 

 

 

东莞市大数据应用项目

验收认定意见

(大数据应用企业领域参考提纲)

   

XXXXXXXX日,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对XX公司承担的XXXX项目进行验收认定。专家组审阅了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完成情况,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质询。经专家组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1.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验收认定有关规定。

2.**年度大数据应用项目实施情况:企业本年度申报*个大数据应用项目,其中属于大数据领域的项目*个。申报总投入*万元,其中属于大数据应用领域的总投入为*万元。

3.对项目实施后的成效指标(经济指标和质量指标)的情况进行描述:如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万元(增长率*%),经营成本下降*万元(下降率*%), 企业生产效率提升*%,良品率提高*%,实现减员*人等指标。  

    4.有关建议意见。

    

    专家组认为企业年度实施的大数据应用项目已达到了预计的成效,一致同意通过大数据应用项目验收认定。

 

 

专家组组长:           

                                           

 

东莞市大数据应用项目

验收认定意见

(大数据服务商领域参考提纲)

   

XXXXXXXX日,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对XX公司承担的XXXX项目进行验收认定。专家组审阅了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完成情况,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质询。经专家组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1.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验收认定有关规定。

2.**年度大数据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企业本年度申报*个大数据应用项目,其中属于大数据领域的项目*个。申报总销售额*万元,其中属于大数据应用领域的总销售额为*万元。

3.服务商提供大数据服务能力及成效情况:如企业拥有自主的大数据相关平台/产品/技术/解决方案/团队等,能够为企业提供**领域的大数据服务,对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环节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如**项目中,实现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万元(*%),经营成本下降*万元(*%), 企业生产效率提升*%,良品率提高*%,实现减员*人等指标。  

    4.有关建议意见。

    

    专家组认为企业年度提供的大数据应用项目已达到了预计的成效,一致同意通过大数据应用项目验收认定。

 

 

专家组组长:           

                                                

项目

验收单位意见

 

 

 

 

 

 

                              (盖 章)

                                    

 

 

 

 

大数据应用项目验收认定

专家组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专业

工作职务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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