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东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8-06-25     点击量:
 

 

为加强我市电力设施管理,保障电力建设有序推进和电力安全运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东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9077168@qq.com或邮寄至: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能源科(邮编:5238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725日(星期三)。

 

附件:1.东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东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625

 


附件1

 

东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电力设施管理,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和电力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配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充电站、变配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工作原则】

电力设施的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惩处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依法保护、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范围。市人民政府建立电力设施管理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通报电力设施管理情况等。

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由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住建、城管、交通、环保、安监、质监、林业、水务、工商、消防、航道、海事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组成。

第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市、园区、镇街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的保护、协调、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联合执法】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开展常态化、专业化执法工作,并可委托符合规定的组织对危害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在电力设施管理过程中,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城管、交通、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电力企业建立健全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依法防范和查处盗窃、破坏、违法收购电力设施设备以及扰乱电网建设施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电力企业职责】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保卫制度,加强电力设施检查检修,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新,及时采取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权利义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并要求侵权人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其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电网专项规划的编制】

电网专项规划应符合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布。

市、园区、镇街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修编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与电力企业的意见,明确发电、输电、变电设施的数量、坐标位置;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电力设施规模,确定电力设施的用地面积、坐标位置、管线廊道走向。

第十条【电网专项规划的调整或变更】

市、园区、镇街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网专项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当征求同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意见,组织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电力企业进行修编后发布。

相关部门编制或修编能源规划、电动汽车规划、光伏发电规划等新能源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电力企业的意见,规划内容应与电网专项规划配套衔接。

第十一条【电网建设行政审批手续】

我市规划、国土、住建、城管、交通、环保、消防、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我市现行“绿色通道”等规定按期完成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电网建设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落实变电站站址、配电房位置、线路路径、青苗补偿工作,并按电网规划在每年年初确定下一年度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已完成土地征收手续。

建设项目所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电网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协助。

电网建设单位参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补偿标准给予征地、拆迁补偿,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对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征地,并参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补偿标准对杆、塔基础用地作一次性占地补偿。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告与补偿】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建设单位应提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项目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核准、规划许可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具体保护要求等。

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与产权人协商,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后新种植林木或新建、扩建建(构)筑物,需修剪、砍伐或依法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建设跨越其他工程的处置】

电网设施建设需跨越、穿越、占用市政道路、铁路、轨道、公路、河涌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造成损失的,经协商同意后,由电力建设单位向相关产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地且按国家电力设计规程要求砍伐出通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林权人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林权人应当向林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采伐申请,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复。砍伐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电力通道内再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杆植物。

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城市树木进行修剪、迁移、砍伐的,建设单位需经城市管理等部门批准后实施,所需费用和对林权人的补偿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修剪、砍伐后,林权人应当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电力设施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确定并予以公告;已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报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依法划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下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在林区和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以及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区界;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以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

(三)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或围栏;

(四)变配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及围栏;

(五)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的管沟及管线;

(六)地下电缆、水底电缆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电力设施及其保护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电力企业应加强标志的保护工作,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及其标志的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

(二)非法占用或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用地;

(三)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四)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五)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施工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围闭、损毁电力设施,封堵巡视道路;

(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设钓鱼场、花木场、垃圾场、沙石场;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

(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100米范围内、220千伏以下变电站50米范围内,搭建临时棚屋、铁皮屋等建(构)筑物或堆放塑料、薄膜、帆布等易飘挂物;

(五)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焚烧物品;

(六)向电力线路或其他电力设施射击、抛物;

(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或在距电力设施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并报所在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爆破作业。

发现作业现场可能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电力企业有权要求作业单位停止施工;若作业单位不停止施工或拒不整改的,经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电力企业可对作业区域中止供电。

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告知电力企业,由电力企业到现场进行安全指导及监督。

第二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的安全管理】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高杆植物等。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林木进行修剪,保证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由于未及时修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林木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电力设施产权人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或管理人。林木产权人或管理人自收到通知起七日内应完成修剪;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单位有权依法进行林木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林木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承担。

第二十一条【紧急情况下林木清障的处理】

有下列紧急情况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采取修剪或砍伐林木等紧急处理措施,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一)林木已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人身安全的;

(二)因林木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的;

(三)其他突发性事件。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十日内书面告知林木产权人或管理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电力设施擅自搭装的处理】

在电力设施上擅自搭装广告招牌、通信、广播线路等物件或违法遮蔽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及时清理障碍物。

侵权人逾期不清理障碍物的,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电力设施产权人的申请,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在紧急情况下,电力设施产权人可自行拆除清理,其费用由侵权人负责承担。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负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新建项目与电力设施冲突的处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同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企业的意见;若意见不统一,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存有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设施产权人,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电力设施产权人要求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承担相应费用。因工程施工确需拆除、迁移电力设施的,作业方应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协商补偿并负责拆除、迁移或重建电力设施;拆除、迁移造成电力设施严重破坏或影响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制止,经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对作业区域中止供电。

第二十四条【已建电力设施与城市发展建设相冲突的处理】

已建的电力设施与城市发展建设相冲突但不构成安全隐患的,应当优先保护已建的电力设施;若确需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的检查义务】

电力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电力设施及巡视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及时发现电力设施安全隐患,迅速组织抢修、处理故障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配合电力企业开展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工作,不得妨碍阻挠。

第二十六条 【侵权人的通知义务】

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做好现场保护,配合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完成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禁止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物资的行为;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收购的单位,需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经办人需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且该单位证明应当注明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时,应当查验、登记并留存经办人、出售人的身份证明资料以及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以备公安部门查核,收购单位的收购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管理】

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电力用户,具体名单由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加强受电设施管理,定期巡视、维护、检查受电设施。电力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的电源及电力配置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经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将其剔除重要用户名单。

 

第四章  电力设施应急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市、园区(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组织建设,提高电力应急保障能力。

市、园区(镇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在发生电力突发事件时,市、园区(镇街)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修,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的应对预警】

电力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电力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各项应急预警机制。

第三十一条【单位用户的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用户是指依法成立的机关、团体、法人、企业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自然人电力用户,其电力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

(二)建立受电工程、设备技术档案,并加强管理;

(三)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应急处置措施,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规范标志受电装置,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并制定受电装置安全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六)加强受电装置的日常运行维护,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受电装置;

(七)配合电力企业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及时落实电力企业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占用或改变规划预留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的,由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障碍。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查处的,国土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阻碍电力建设或电力设施抢修,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及电力设施的,由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侵权人拒不改正的,由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有关建(构)筑物、砍伐种植物或清除堆放物品等。

第三十四条【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违规作业的,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作业违反城市管理方面规定的,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法收购电力设施设备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违反该规定的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该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工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单位侵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及时通知电力设施产权人或采取保护措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电力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责任】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予以警告: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隐患,导致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及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严重突发事件或扩大突发事件危害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电力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单位用户未建立安全制度责任】

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电力企业报请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中止单位用户的供电。

第三十九条【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按《行政复议法》等法规提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X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东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立法计划》等文件精神,《东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现就《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严肃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市经信局会同市法制局、东莞供电局等部门组成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制定了《<东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立法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立法各项前期工作。自2016年起,立法起草工作小组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先后到省内珠海市、中山市及云南省昆明市、楚雄州实地走访调研,深入了解当地电力设施管理政策出台背景、行政执法、实施成效等方面情况。同时,研究梳理国内电力设施法规文件及理论文献,除了国家、省级法律法规之外,还重点研究了汕头、深圳、珠海、中山等4个周边城市电力设施管理方面的地方性立法及行政规章,在此基础上,结合各种释义、案例及日常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了《管理办法》的立法原则和重点方向。

在起草过程中,一方面,《管理办法》注重借鉴吸收市外有效的做法经验,梳理引用各地多项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政策文件、思路做法及实操流程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些有东莞特色的新思路、新举措;另一方面,注重全盘谋划推进,《管理办法》既聚焦当前我市电力设施管理中迫在眉睫的焦点、难点问题,又放眼服务于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大局、电网建设升级的大局,坚持适度超前、点面结合的原则,全方位提升电力设施各项工作。

二、关于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出台《管理办法》既是贯彻现行电力法律法规的落实措施,又是当前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新时代、新形势下,不断强化完善电力设施的管理,保障东莞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能源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一)落实电力法律法规的需要

《管理办法》的出台,适应电力发展新要求,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性。近年来,我市电网建设、电力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发展,供电能力有较大提升,与此同时,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电力设施管理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新情况,例如供电企业不再具有电力执法权,电力执法的工作衔接、部门分工还不够明晰以及当前破坏电力设施的形式日益复杂多样等问题。由于目前现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文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需要,为了维护法律的相对稳定性,确保国家、省的电力法律法规有效落实,与时俱进增强电力法律的适用性,加快制定实操性较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不滞后于社会发展是很有必要的,出台《管理办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

(二)助推东莞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今年年初,我市提出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战略,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先进制造优势产业、新兴产业为主体,未来产业为储备,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高端化、集群化、总部型、创新型的新时代梯次型现代产业体系,全面铺开园区统筹组团发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招引建设一批高质量产业项目。据统计,2016年、2017年我市分别新增用电负荷59万、139万千瓦时,工业用电量继续位居全省地市首位,预计2018年新增负荷150万千瓦时(同比增长10%),根据《东莞市“十三五”电网发展规划》,预计“十三五”期间我市将新增110千伏及以上线路1156公里,变电容量1389.5万千伏安。《管理办法》既保障了目前全市供用电的正常秩序,又充分考虑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潜在用电增长需求,在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保护等方面强化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深化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减少压缩行政流程,提升电网规划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更有利于供电企业提速电网建设,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

(三)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2015-2017年期间,由于野蛮施工、违章建筑、盗窃电力设施、树障、飘挂物等外力破坏已造成我市电网跳闸次数高达295次,平均每34天发生一次,每年电量损失约960兆瓦时,经济民生损失难以估算。出台《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各方法律责任,保障电力设施巡查人员人身安全,细化危害电力设施等具体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相应明确了权利救济途径。《管理办法》从法律层面保护了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电网安全有序运行,充分体现了民主、科学的立法原则。

三、关于《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

《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条,第一章为总则8;第二、三、四、五章共31,涉及电力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应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第六章是施行日期。

第一章,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即电力设施的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惩处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依法保护、多方参与的原则,梳理明确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企业等职责和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落实电力设施管理方面的各方职责,将联席会议制度引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主要是规范健全我市电网规划建设方面规定,具体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电网规划编制、调整变更及行政审批;二是电网建设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三是项目公告及工程跨越建设安全距离方面要求,并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将前一阶段电网建设大会战摸索积累“绿色通道”等经验逐步固化规范形成部门工作要求,明确提出将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主要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的实操措施,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电力保护区的范围界定、保护标志、安全施工作业、林木安全管理;二是细化电力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禁止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规定要求。明确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在紧急情况下、在与其他建设项目相冲突下的处置要求;三是明确电力企业、侵权人的具体义务,例如增加电力企业的检查义务、侵权人的通知义务和重要电力用户的管理规定等,并阐述了电力设施保护区、重要电力用户等名词的概念定义。

第四章,明确要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了单位用户具有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

第五章,主要明晰各方的法律权责,细化各种违反规定、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法律责任(重点包括了危害电力设施建设、危害电力设施、保护内违规作业、违法收购设施设备、未履行通知义务等),规范行政处罚措施及处罚金额,强化警示教育,并明确相应的行政救济方式。

第六章,明确了该《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

四、需要重点说明几个问题

(一)关于电力行政执法的问题

目前,我省除广州等市之外,大部分地市尚未建立电力行政执法队伍,我市亦未有专职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也尚待进一步梳理明晰。

(二)关于综合治理外力破坏的问题

《管理办法》从行政执法、民事、刑事的层面综合治理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一是行政执法上,完善补充了电力设施方面保护、处罚及强制执行等具体措施;二是民事物权上,依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规制定完善电力设施的物权保护、排除妨碍、强制执行方面等规定,例如电力企业中止供电、责令改正等权利以及侵权人通知、协助的义务等;三是刑事层面上,对故意破坏电力设施行制定了刑责追究等方面规定。

(三)关于打击盗窃电力设施行为的问题

《管理办法》重点通过行政监管、刑事追责两个层面加强打击力度,一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应与电力企业建立警企联合保护工作机制,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明确要求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制度,由公安、工商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从源头上加大打击盗窃电力设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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