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2015年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申报指南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5-10-22     点击量:

  一、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申请认定前三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具体标准参考我市现行的相关政策文件)

(三)企业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其年度考核不能为“未完成等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红牌。

(四)企业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东莞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以主营业务收入界定,其中工业企业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五)根据企业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将企业分成A档、B档和C档。其中,工业企业分档为:A档5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B档2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C档2亿元(含)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档为:A档3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B档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C档2000万元(含)以上。(以下所述A档、B档、C档企业含盖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企业2013、2014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5%,两年平均增长率A档企业不低于20%、B档企业不低于15%、C档企业不低于10%。

二、获认定企业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根据《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递增式扶持和服务券补助等扶持服务。

(一)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递增式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承担“机器换人”、“信息化专项”等市经信局执行的市级财政专项项目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10%和20%。具体按《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

(三)服务券补助。根据《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成长型中小企业一定额度的服务券。企业在购买财税、法律、培训、策划、设计、品牌、参展布展、宣传推广、电子商务、管理咨询、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服务时,可凭服务券获得补助。具体补助方式与额度等以服务券相关文件意见为准。

三、工作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及指南。

(二)企业申报。企业登录“智造东莞”网(网址:http://www.imdg.gov.cn),网上填报申请表,并上传有关资料。(备注:企业登录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点击 “资金申报”链接,进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资金申报)。经市经信局网上审核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纸质申报资料双面复印盖章,按顺序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辖区的经信(民营)部门,由其统一汇总上报市经信局。

(三)形式审查。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条件的符合性及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四)成长评价。由市经信局商请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或核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信息,根据《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指标》(工业企业)(附件1)、《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指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附件2),对申报企业成长性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审核数据及进行现场考核,得出评价结果。

(五)征求意见。就企业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六)拟定认定名单及资金使用计划。市经信局根据评价结果、职能部门意见,立足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目标,拟定当年“成长型中小企业”及“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及资金使用计划,报市经信局局务会议讨论。

(七)社会公示。经市经信局局务会议讨论的企业名单,通过东莞日报、市经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由市经信局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视为通过公示流程。(如公示期满后部分企业被剔除出名单,经信局可根据前期评分次序、名单名额相应补充企业名单,重走流程第六条、第七条)

(八)报市政府审定及通报:市经信局将通过公示流程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及“高成长型中小企业” 认定名单、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审定后进行通报。

(九)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按规定将资助款项拨付到企业账户。

(十)后续管理。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和扶持,企业按《责任承诺书》要求参与运行监测。

四、申报材料要求(按下述顺序装订)

(一)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责任承诺书(成长型中小企业奖励项目);(系统生成打印)

(二)2015年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申请表;(系统生成打印)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需提交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成立日期需为2012年1月1日之前)

(四)2012年、2013年、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五)2013年、2014年的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2013年、2014年的每月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评价指标评分相关佐证资料复印件,按《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中的研发投入、研发建设、品牌产品专利产权、企业荣誉、规范管理顺序装订(研发投入可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其余请提供相关证件证书或政府公文);

(七)企业实地照片(照片应多角度、多层次反映企业场地、设备装备、生产经营、产品服务类别等情况);

五、申报受理时间

(一)网上申报受理截止时间:2015年10月31日

(二)镇街、园区经信(民营)部门资料汇总上报截止时间:2015年11月2日

六、备注

本文件中所述“前三年内……”均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以此类推。

 

附件: 1.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指标(工业企业)

2.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指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3.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责任承诺书(成长型中小企业奖励项目)

                 4.2015年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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