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东莞市2012年度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有关单位:
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深入推动全市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按照《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5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推荐2012年度市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市节能先进单位
在工商企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管理或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包括能耗水平处于行业先进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服务质量和水平较高的节能中介机构、节能产品与技术供应商、行业协会、镇政府(街道办)内设有关部门等;市直机关申报节能先进单位时,可以市直机关名义申报,也可以市直机关内设科室(机构)名义申报。2012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以及有关镇街,不得申报市节能先进单位。
市节能先进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申报,名额不超过30名(含),其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服务单位15名,市有关部门(单位)5名,镇街(园区)有关部门10名。
(二)市节能先进个人
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节能相关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人员均可申报。
市节能先进个人名额不超过100名(含),由各镇街差额推荐。分配给各镇街的推荐名额(详见附件4)根据各镇街节能考核结果排名和各镇街重点用能单位数量确定,每个单位原则上最多推荐1名市节能先进个人。
二、推荐条件
(一)市节能先进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严格遵守节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节能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完备,能源统计台账齐全,技术研发和改造投入大的重点用能单位;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民用和商业等领域节能方面取得重大成效的单位;节能考核结果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等级的市重点用能单位。
2.在节能设计、咨询、金融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建设等领域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有示范作用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3.在节能工作组织协调、政策法规制定、重点工程实施、重大技术推广、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节能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机构、社会团体和党政机关。
4.在节能工作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二)市节能先进个人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具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2年以上,在节能管理、监督执法、核查核算、技术研发、统计分析、设备运行、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推荐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个人,按程序向镇街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镇街节能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时要一并提交推荐函、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推荐审批表(附件2、3)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属市直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申报时要一并提交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推荐审批表(附件2、3)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形成候选名单,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公示通过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对市节能先进单位,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市节能先进个人,由市政府授予“东莞市节能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其所在单位可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撤销其奖项,追缴奖牌、证书及奖金,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
(二)各镇街节能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于8月12日(星期一)上午下班前,将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我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森、翟俊杰,联系电话:22239982,传真:21689015
附件:
1.推荐对象汇总表
2.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
3.东莞市节能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 2012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