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推进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就我市清洁生产企业复审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洁生产企业复审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复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对通过复审的企业,予以重新认定为“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
二、申请复审企业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清洁生产相关规定;
(二)按照要求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审核期间实施的中高费方案不少于2个(其中节能项目1个以上),并取得良好绩效;
(三)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环境违法行为;
(四)有具体的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及方案;
(五)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申请复审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复审申请表;
(二)按照《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范本》要求,编写的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四)实施中/高费方案证明材料;
(五)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另需提交《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审查意见表》。
四、申请复审企业请于8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六份报所在地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应于9月10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逾期不递交复审申请的企业,取消“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如申请恢复称号的,须按照首次申请程序执行。
联系人:湛得安
联系电话:26988212
传真电话:21689015
附件:
1.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复审申请表
2.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审查意见表
3.本次应申请复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