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为形成我市知名品牌展会的梯队效应,夯实会展业的发展基础,进一步加快“华南工业展览之都”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98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组织认定东莞市十大展会和五个成长型展会。近日,市政府出台了《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东府办〔2013〕115号,下称《办法》),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将组织认定2012年度东莞市十大展会和五个成长型展会,并按照“科技东莞”工程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重点扶持。为此,请你们高度重视,积极发动辖区内举办的优秀会展项目进行申报,并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十大展会是指规模化、专业化、组织能力、服务水平等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吸引参展商、采购商主动参展参会,有效推动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展会和品牌展会。
成长型展会是指未列入我市十大展会,但在我市举办过一届以上,与我市产业发展关系密切,能有效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展会市场空白,往年(届)举办成效较好且具有良好培育发展前景的展会。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需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十大展会
1.属地要求:办展机构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且申报的展会已确定下届仍在我市举办。
2.行业范围: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能促进产业发展,引导产业形成集聚。
3.展会规模:展览规模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在200家以上。
4.展会效益:须有针对性地邀请采购商1000人以上或组织观众到会达20000人次以上,有效协助参展企业寻找商机,开拓国内外市场。
5.服务水平:信息化程度高,设有展会官方网站及电子商务平台,能建立相对完善的参展商和采购商数据库,抓好展会的后续服务,做好参展商及采购商的展会跟踪服务,以优质的服务留住参展商和采购商。
6.管理水平:拥有专业管理人才,配备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等管理制度,管理能力和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或可持续发展潜力。
7.展会信用:依法经营,诚信度高,有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监督机构进驻,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展示销售,树立良好的展会形象。
8.专业水平:专业程度高,展位布局合理,参展展品与展会主题吻合程度较高。
(二)成长型展会
1.属地要求:办展机构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且申报的展会已确定后三届仍在我市举办。
2.行业范围: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对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市场空白具有积极作用。
3.展会规模:展览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在150家以上。
4.展会效益:须有针对性地邀请采购商500人以上或者组织观众到会15000人次以上,能协助参展企业寻找商机,开拓国内外市场,形成良好口碑。
5.服务水平:设有展会官方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能建立相对完善的参展商和采购商数据库,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好展会的后续跟踪服务,以优质的服务留住参展商和采购商。
6.管理水平:拥有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等管理制度。
7.展会信用:依法经营,诚信度高,认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展示销售,树立良好的展会形象。
8.专业水平:展位布局合理,参展展品与展会主题相吻合。
三、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至9月30日,未按规定申报时间和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办法》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主办(承办/执行)单位的申请报告、申报表;
(二)主办(承办/执行)单位的承诺书(十大展会确定下届仍在我市举办;成长型展会确定后三届仍在我市举办);
(三)主办(承办/执行)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报年度展会组织架构;
(五)申报年度展会会刊;
(六)申报年度参展企业名录(包括企业名称、展览内容、展览面积、特装面积、获国家和省名牌名标情况等);
(七)申报年度采购商、观众信息登记数据汇总结果;
(八)申报年度展会规模达15000平方米(十大展会)或10000平方米(成长型展会)以上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租赁合同、场地发票、房产权证复印件等;
(九)申报年度参展商手册;
(十)申报年度展会工作情况总结;
(十一)申报年度相关配套的专业会议及研讨会资料;
(十二)展会获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三)下一届展会组展方案(包括举办时间、地点、主题、组织架构、展览内容、宣传计划、职责分工、工作步骤等);
(十四)下一届展会的场地租赁协议(展会周期在两年或以上的,可先行提供“场地租赁意向书”)或房产权证复印件;
(十五)主办(承办/执行)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如会展职称证明等)。
五、工作要求
各镇街、园区的经信部门及市会议展览业协会要严格把关,对会展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上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份,用光盘进行刻录),由各镇街、园区的经信部门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加具意见后汇总上报。其中:
(一)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请统一使用A4规格纸,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二)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三)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六、其它事项
(一)每年举办一届的展会,申报项目为上一年举办的展会(如2013年申报2012年举办的展会);
每年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展会,申报项目为上一年举办的任一届展会(如分春季或秋季举办的展会,只能选春季或秋季其中一届申报);
举办周期在两年及以上的展会,申报项目为上一届的展会(如每2年举办一届的展会,2013年申报2011-2012年期间举办的展会;每3年举办一届的展会,2013年申报2010-2012年期间举办的展会;每4年举办一届的展会,2013年申报2009-2012年期间举办的展会;以此类推)。
同一年度或上一届被认定为市重点会展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凡要申报市重点会展项目的,展会主办(承办/执行)单位必须在展会申报年度(一般为上一年度)举办前3个月,向我局提交展会组展方案进行备案。如要申报2013年度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的,展会主办(承办/执行)单位必须在2013年(展会举办前3个月)向我局进行备案(若展会已举办的,请自行向我局补交组展方案备案),否则将一律取消2013年度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的申报资格。
(三)若在组织申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局经贸合作与会展科联系。
联系人:黄佩华、袁志坚
联系电话:22231596、22231601
电子邮箱:dg22231596@126.com。
特此通知。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