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26日
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夯实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基础,引导和推动优质企业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我市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的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细分行业产品研发和生产,具备较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生产技术或工艺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国内行业前列的制造业企业或工业产品。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四条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申报单位应当在东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业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专业化发展。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细分产品制造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
本项所指新产品,是指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二)市场份额处于领先位置。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者全球前5位。
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分类,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三)持续创新能力强。重视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设立了研发机构且作用发挥良好,企业生产技术和工艺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两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细分产品制造领域技术标准。
(四)质量效益高。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重视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拓展取得良好成效。经营业绩优秀,盈利能力强。
(五)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不受此限制。
(六)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3年无环境、质量、安全违法记录,企业申请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申报单位依据自身条件可选择申报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
申报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申报产品的销售收入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一次只能申报一个产品。
第七条重点支持从事符合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专用高端产品研发生产等;或从事制造强国战略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研发生产;或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领域的制造业企业和产品。
第三章审核材料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如下审核材料:
(一)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申请书;
(二)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还须提供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70%的佐证说明材料;
(三)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费用数据)、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等;
(四)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
(五)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六)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标准制定、质量认证、质量品牌荣誉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七)“信用东莞”(https://credit.dg.gov.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八)有关申报产品、企业研发创新和企业经营管理与制度建设等详细情况说明材料;
(九)有助于单项冠军评价的有关申报产品销售收入及增长率、产品出口额及占比等指标测算及数据来源说明材料。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冠军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明确单项冠军的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遴选程序等内容。企业应根据申报要求,在“企莞家”在线填写和提交审核材料。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审核材料进行齐备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形式审核。对通过形式审核的申报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组依照遴选细化指标体系对审核材料进行专家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对经专家评审符合遴选条件的申报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局务会议审议后拟定遴选名单,并在“企莞家”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申报产品名称等。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中的企业或产品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结果。
第十二条已获认定为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自动获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以下简称市单项冠军企业库),将获得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纳入市单项冠军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支持发展。
第十四条推荐申报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原则上从获得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中选取。
第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及各园区(镇街)对纳入单项冠军企业库的企业,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等领域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章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获得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专业化发展、研发创新及市场地位等有关情况。一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内部警示,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取消其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从市单项冠军企业库中删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遴选条件和程序执行。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并从市单项冠军企业库中删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申请受理与监督管理等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非法骗取、恶意串通、阻挠或故意规避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其有关称号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申请,不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制造业单位冠军,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活动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遴选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YHXXHJ-202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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