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04-20     点击量: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救济函〔2021〕17号)要求,请各镇街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发动工作,现就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对象

  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支持对象是对我市参与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申请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支持时间

  支持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

  三、申报条件

  (一)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省、市公平贸易工作规定,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四)申报项目资料齐全、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申请。

  (五)近三年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付财政款项等。

  四、支持标准

  (一)支持标准。

  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可查询的案件通报网页截图等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8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并提供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可查询的案件通报网页截图等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8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3.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应诉企业,资助金额相应上浮20%,但以企业实际支出费用为限;

  4.对同一新立案件只给予1次资助;对同一案件的复审按照新立案件予以支持;对已获得市级同类资金但未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同一案件可予以支持。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并取消申报资格。

  1.就同一案件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资助的;

  2.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小于2万元的。

  五、申报材料

  1.符合有关要求的资金申报承诺书(见附件1);

  2.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请表(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应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立案公告、抽样证明、实地核查证明、裁决公告、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可查询的案件通报网页截图等);

  5.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费用直接使用外币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通过银行购汇支付的,则直接按购买人民币金额计算;

  6.应对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近三年来基本情况及案件应对情况;公司近三年来涉案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公司转型升级、市场多元化及全球布局情况;应对案件对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影响;涉案行业相关情况等方面的经验总结等,字数不少于2000字);

  8.在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下载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胶装成册,每页加盖公章,所有材料盖骑缝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

  (二)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四楼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其他原件备查。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均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号付款。

  (三)纸质申报材料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将所有申报材料扫描保存为PDF格式,申报材料6《应对研究报告》同时提供DOC格式,请将上述申报材料刻录光盘,连同纸质申报材料7月2日下午下班前报送至我局(受理地址为莞太路33号市商务局四楼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769-22817150),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承诺书.wps

          2.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请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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