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量: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东经指〔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在我市稳步实施并不断完善,结合东莞实际,我局草拟了《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10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大道33号市商务局3楼对外贸易科;

  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联系电话:(0769)22817650、22995396。

  特此公告

  东莞市商务局

  2020年9月30日

  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

  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东经指〔2020〕5号)的总体安排,为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在我市稳步实施并不断完善,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企业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工作的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开展与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相关业务活动的企业、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出口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三)出口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四)出口未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的商品;

  (五)出口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六)无实际经营,或不具备实际经营所需的办公场所、人员、设备等;

  (七)开展市场采购业务过程中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八)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

  (九)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十)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十一)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指挥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市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审核资金组建方案、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部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落实部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会审;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十条各镇街(园区)指挥部,负责做好辖内企业的资金申报发动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协助市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支持试点软硬件建设与提升

  对为维持试点顺畅运作、提高市场采购贸易水平和规模而开展试点平台软硬件建设与提升的试点运营方,对其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试点服务中心的硬件建设和改造、环境提升等方面的实际费用(试点联网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费用除外),予以80%的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以预算限额封顶。

  第十二条支持市场集聚区商户进驻

  对依法在我市登记、与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市场经营方签约进驻、已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备案并已开展市场采购出口业务的商户,对其进驻费用按照每个商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支持开展市场采购出口业务

  对依法在我市设立的且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业务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下称申报单位),予以物流费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如当年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补助。

  具体扶持标准如下:对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分六档档次标准分别对每箱/每票/每吨货物和货值,给予物流费支持。其中,货值在12万美元/箱/票/吨(含12万美元)至15万美元/箱/票/吨(含15万美元)的,按1800元(人民币,下同)/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10万美元/箱/票/吨(含10万美元)至12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5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8万美元/箱/票/吨(含8万美元)至10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2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5万美元/箱/票/吨(含5万美元)至8万美元/箱/票/吨的,按9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3万美元/箱/票/吨(含3万美元)至5万美元/箱/票/吨的,按6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1万美元/箱/票/吨(含1万美元)至3万美元/箱/票/吨的,按2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低于1万美元/箱的不予扶持。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分别对应的箱/票/吨数值及货值等信息来源于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货值指单个申报单位在扶持期间结关的出口货值平均值。其中,海运集装箱数量指报关出口的实际集装箱数量(不同于标箱量)。

  第十四条对我市涉及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事项的,可由市商务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市商务局按照“突出重点优先、兼顾先到先得”的原则,组织审核相关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拨付。

  第十七条对于特殊情况,可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指挥部按“一事一议”的模式,审议资金拨付对象、标准及方式,并对资金使用审批涉及的论证、评审、征求意见和公示等环节进行适当简化,以高效、快捷的“战时机制”加快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十九条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申请支持有关规定

  (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5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就职的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

  (四)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章  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十三条市场采购贸易是国家大力促进发展的外贸新业态。但在具体扶持方式上,国家和省层面均暂未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本办法是我市按照“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以及“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原则,在进一步完善市场采购扶持政策方面的大胆探索,对在开展本项工作中不涉及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失误、错误、过失,予以容错免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修订解释并落实相关操作办法。

  附件: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指南

  附件:

  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开展与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相关业务活动的企业、机构、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时间

  本指南自2020年9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项目类别

  第一条支持试点软硬件建设与提升

  (一)支持对象及标准

  对为维持试点顺畅运作、提高市场采购贸易水平和规模而开展试点平台软硬件建设与提升的试点运营方,对其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试点服务中心的硬件建设和改造、环境提升等方面的实际费用(试点联网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费用除外),予以80%的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以预算限额封顶。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主体的基本情况、为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发展而开展的工作、相关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试点相关软硬件建设费用的合同或协议;

  (5)费用支出凭证,具体包括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及对应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的支出凭证数量超过3份以上(含3份)的,须同时提供支出凭证汇总表(根据具体开支内容进行分类汇总,列出详细清单,包括签订合同时间、开支内容、金额等);

  (6)试点软硬件建设、费用支出成果证明(如工程验收报告或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相关场地设施的照片等);

  (7)市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条支持市场集聚区商户进驻

  (一)支持对象及标准

  对依法在我市登记、与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市场经营方签约进驻、已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备案并已开展市场采购出口业务的商户,对其进驻费用按照每个商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驻合同(或协议)及商户交款收据等进驻费用凭证。凭证总数超过3份以上(含3份)的,须同时提供凭证汇款总表(包括商户名单、费用总额、签订合同,并按名单顺序整理好凭证材料);

  (4)市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注意事项

  申请该事项的,由试点运营方作为申报主体统一代符合条件的商户向市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试点运营方收到支持市场集聚区商户进驻事项的拨付资金后须在1个月内向市商务局递交由受资助商户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支持开展市场采购出口业务

  (一)支持对象及标准

  对依法在我市设立的且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业务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下称申报单位),予以物流费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如当年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补助。

  具体扶持标准如下:对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分六档档次标准分别对每箱/每票/每吨货物和货值,给予物流费支持。其中,货值在12万美元/箱/票/吨(含12万美元)至15万美元/箱/票/吨(含15万美元)的,按1800元(人民币,下同)/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10万美元/箱/票/吨(含10万美元)至12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5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8万美元/箱/票/吨(含8万美元)至10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2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5万美元/箱/票/吨(含5万美元)至8万美元/箱/票/吨的,按9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3万美元/箱/票/吨(含3万美元)至5万美元/箱/票/吨的,按6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1万美元/箱/票/吨(含1万美元)至3万美元/箱/票/吨的,按200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低于1万美元/箱的不予扶持。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分别对应的箱/票/吨数值及货值等信息来源于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货值指单个申报单位在扶持期间结关的出口货值平均值。其中,海运集装箱数量指报关出口的实际集装箱数量(不同于标箱量)。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

  (7)市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2020年度)》、《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填报)》和《承诺书》三份附件,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各镇街(园区)指挥部。

  (二)形式审查。镇街(园区)指挥部按照申报指南的申报时间、申报对象及标准、申报材料等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组织市商务局等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项目审核。市商务局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社会公示等工作,应在不多于50个自然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

  (四)审批拨付。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形成审核意见,提交市外经贸调度组报市指挥部,经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以任务书、调度令或会议纪要等方式下达至市商务局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市商务局资金拨付后抄送外经贸调度组。

  五、其他申报要求

  (一)已享受政府同类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准备原件备查。若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七)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业务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受理,联系电话:0769-22817650、2280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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