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消费复苏强化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扶持的实施办法》(东府〔2020〕22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0〕33号),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商务局关于落实东府〔2020〕22号、东府办〔2020〕33号文件的相关政策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附件:东莞市商务局关于落实东府〔2020〕22号、东府办〔2020〕33号文件的相关政策资金申报指南
东莞市商务局
2020年7月21日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落实东府〔2020〕22号、东府办〔2020〕33号文件的相关政策
资金申报指南
2020年7月
目录
申报须知................................................................................................ 1
第一章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消费复苏 强化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扶持的实施办法》(东府〔2020〕22号)资金申报指南......... 5
第一条 拉动会展产业复苏................................................................. 5
第二条 强化第三方电商平台拓展服务............................................ 9
第三条 支持保障供应运输专班物流类企业车辆......................... 10
第二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0〕33号)资金申报指南........ 11
第一条 支持企业注册资本项下进口设备...................................... 11
第二条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12
第三条 搭建线上展会平台............................................................... 14
第四条 全面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 16
第五条 培养直播产业集群............................................................... 18
第六条 打造扩大进口重点平台...................................................... 22
第七条 鼓励优质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 24
申报须知
一、该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拉动会展产业复苏、搭建线上展会平台支持范围可放宽至国内企业或单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或对应业务科室。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其他原件备查。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对于符合《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市重点监测企业按《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申报指南申报。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八、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九、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十、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十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指南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2021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和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经复核不属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十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四、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2016年及以前年度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
十五、对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结案后若仍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根据处理结果判断是否进行奖励、资助。
十六、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七、专项资金咨询热线:0769-12345。
十八、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举办展览会、会议的组织单位(包括主办、承办和执行单位,支持范围可放宽至国内企业或单位)。
(二)支持标准
1.对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年内继续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展览会,按场馆租金每天2元/平方米给予支持,最多支持5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引进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规模大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且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展览会,按场馆租金每天3元/平方米给予支持,最多支持5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由国际性组织、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国家级科研学术机构、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央企业主办且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会议,按照实际投入场租费用的80%给予支持,每届补助不超过50万元。
4.由上市企业、省级行业协会、省级科研学术机构或广东省企业100强主办且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会议,按照实际投入场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届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年内继续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展览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原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和暂停举办的通知文件复印件;
(3)项目现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4)现场彩色照片(三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2.引进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规模大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且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展览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上一届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场地发票复印件等;
(3)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4)现场彩色照片(三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3.由国际性组织、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国家级科研学术机构、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央企业主办且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会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会议由国际性组织、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国家级科研学术机构、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央企业主办的证明材料;
(3)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参会单位名称、参会人员、职务、联系电话等);
(4)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5)现场彩色照片(三张,清晰可见会议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4.由上市企业、省级行业协会、省级科研学术机构或广东省企业100强主办且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会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会议由上市企业、省级行业协会、省级科研学术机构或广东省企业100强主办的证明材料;
(3)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参会单位名称、参会人员、职务、联系电话等);
(4)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5)现场彩色照片(三张,清晰可见会议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须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备案,纸质材料需在展览会举办前(展览会项目提前30天,会议项目提前15天)经所属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办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属单位可直接报市商务局备案。未经备案同意,不具备申报资助资格。在申报指南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会展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申报指南公布后两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2.项目由多个单位组织的,需指定其中一个组织单位代表申报。
3.展览会项目若符合《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支持会展业发展”相关资助条件的,可叠加予以资助。
4.若已申请线下展会项目资助的,不可同时申报线上展会项目资助。
5.会议项目需在我市专业展馆、酒店举办,并由所属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办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派员现场核定参会人数。
(一)支持对象
1.东莞制造企业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
2.网店开设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并且申报年度实际销售业绩不少于50万元。
(二)支持标准
东莞制造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按申报年度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 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 与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平台开具的平台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发票明细清单;
4.网店后台截图(显示网店设立日期的截图、实际销售业绩总额的截图和发票申请页面截图);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第三条支持保障供应运输专班物流类企业车辆
(一)资助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我市纳统的批零企业配送的物流企业。
(二)资助标准
为批零企业配送民生保供物资的物流企业,按照实际运营里程给予每公里0.15元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备注:仅限东莞市范围内的配送,各配送点之间的距离以各镇人民政府之间高德地图显示的距离核算,同一镇区内的配送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
3.与我市2019年纳入统计销售额5亿元及以上的批零企业签订的配送合同复印件;
4.配送汇总清单(列明配送日期、起始地点、终点、往返公里数、佐证材料对应页码等);
5.佐证材料(如收货单、配送单、装车单等佐证材料)。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3810。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在注册资本项下进口设备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在注册资本项下进口设备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支持。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3.境外汇款申请书;
4.设备进口报关单。
注意:企业提供的《境外汇款申请书》账户性质须为2102——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汇款用途须为:购买设备。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企业,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50%给予支持。其中,对向美国、“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出口投保的,按实缴保险费增加2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投保明细表;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实缴保险费的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供)。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五)注意事项
1.本项目实缴保险费是指出口企业在资助年度内实际缴纳且已获保险公司出具发票的保险费金额。
2.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3.符合《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市重点监测企业按《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申报指南申报。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举办展览会的组织单位(包括主办或承办单位,支持范围可放宽至国内企业或单位),以及在东莞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原计划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但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调整为线上展览会且组织参展企业达200家或以上的,给予30万元支持,每增加100家参展企业的,给予5万元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2.对参加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网上展会的东莞企业,按参展费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次最高支持1万元,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举办线上展会的申报材料(由组织单位提供):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线上展会主页面(含具体链接地址)、企业参展页面、产品展示页面等不少于三张彩色截图图片(不同页面);
(3)线上展会参展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和具体链接地址;
(4)原线下展会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和暂停举办的通知文件复印件。
2.参加线上展会的申报材料(由参展企业提供):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线上展会网上参展申请表、参展合同或确认书(含参展费用明细)等相关复印件;
(3)参展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4)含展会主页面、企业参展页面、产品展示页面等不少于三张线上参展彩色截图图片(不同页面);
(5)线上展会主页和企业参展页面的具体链接地址。
(四)受理科室
举办市内线上展会、参加境外线上展会项目: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参加境内线上展会项目: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
(五)注意事项
1.举办线上展会的组织单位需在展前向市商务局进行备案申请,备案时须提交申请报告、展会邀请函、展会简介、参展企业名单。
2.参加的线上展会要纳入资助范围,须由展会主办方或我市相关行业商协会于展前向市商务局进行备案申请,备案时须提交申请报告、展会邀请函、展会简介(含参展费用说明);市商务局按行业均衡原则,结合预算结余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备案的线上展会将纳入资助范围,并在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进行公示。
3.单个境内线上展会原则上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境外线上展会原则上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当申报总额超过上限金额时,按上限金额与申报总额的比例予以支持。
一、新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项目
(一)支持对象
2019年1月1日后在东莞注册登记,年度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首次超过1亿美元、5亿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年度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首次超过1亿美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
2.年度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首次超过5亿美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
3.同一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镇街(园区)商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属于2019年1月1日后新招商引资项目的证明。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二、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奖励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注册登记,跨境电商进口业务量达到500万单及以上,且跨境电商进口金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以海关数据为准)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以海关出库单为依据,按1.5元/单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海关出库单汇总表。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五)注意事项
符合《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市重点监测企业按《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申报指南申报。
一、支持企业上线电商平台东莞特色栏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注册登记,上线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的“东莞优品馆”“东莞制造专区”等特色栏目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上线时产生的选品设计、上架、代运营等费用给予80%资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上线各大电商平台的证明材料;
3.选品设计、上架、代运营等费用发票以及汇款单据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网店首页和产品页面截图。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五)注意事项
符合《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市重点监测企业按《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申报指南申报。
二、支持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建设
(一)支持对象
由在东莞注册登记的企业、直播机构及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建设,为东莞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共享型直播间不少于10间的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
(二)支持标准
对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投入的摄像头、直播支架、灯光设备、货架及幕布等基础物料费用给予50%资助,每个直播间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个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3.直播间建设投入的摄像头、直播支架、灯光设备、货贺及幕布等基础物料费用清单;
4.基础物料购买合同、发票和汇款单据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五)注意事项
符合《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市重点监测企业按《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申报指南申报。
三、支持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合作开展直播活动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与国内知名MCN机构、直播平台等合作开展直播活动。直播活动在线人数(或点击人次、观看人次等)不少于10万人次,且该次直播实现商品销售量1万件以上或销售额50万元以上。
(二)奖励标准
每场直播活动奖励5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直播活动方案、总结等材料和现场活动照片(包括能体现活动组织架构的照片);
3.直播截图、后台的订单清单截图、支付单清单及物流商提供的配送单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四、支持外贸企业线上直播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注册登记,申报年度线上直播内销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出口型企业。
(二)奖励标准
按照线上直播内销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年度预算资金按月平均分配,当月申请金额超过本月预算的则按比例分配资金,当月结余资金转入下月平均分配使用。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上年度出口额证明材料(以海关数据为准);
3.直播截图、后台的订单清单截图、支付单清单及物流商提供的配送单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五)注意事项
符合《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市重点监测企业按《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申报指南申报。
一、支持扩大农产品、生鲜食品、生活消费品等商品进口
(一)支持对象
农产品、生鲜食品、生活消费品等商品进口企业。
(二)资助标准
对农产品、生鲜食品、生活消费品等商品(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除外)进口企业当年进口额(实际进境货物)同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给予2%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
2.以海关反馈的年度进口统计数据为准,企业申请资金时,需提供当年和上一年度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明细表,并将报关单以扫描档刻录成光盘。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3810。
二、支持企业设立进口商品展示展销中心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我市社消零纳统零售企业内(商场、超市、专卖店)设立,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商务局备案;
2.在我市社消零纳统零售企业内;
3.实际展销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
4.展示展销产品均为东莞企业进口产品。
(二)支持标准
按场地租金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经市商务局同意的进口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备案登记表的原件;
3.展示展销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提供展示展销中心租金的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展示展销中心产品的商品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和进货单;
6.展示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场所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室内不同角度照片3张);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0。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增资扩产的外资生产制造项目(园区平台开发、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仓储物流、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我市2020年实际外资(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包括新项目和增资项目),按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每家企业最高支持15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本次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历次验资报告汇总表(加盖公章);
5.若企业申请的外资生产制造项目的境外投资者出资方式是利润再投资(利润转增资),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有:
(1)出资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2)向商务部门申报的年度报告(在年报系统上打印,加盖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注意:利润转增资的项目,年报系统需显示有利润,且在系统上申报登记的利润金额不能小于本次转增资的金额。
6.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7.实施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最迟于2021年的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