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做好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出口公平贸易事项申报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9-10-16     点击量:

各镇街(园区)商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有关工作要求,2020年广东省进出口公平贸易项目申报工作即日开始,请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发动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等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给予扶持。

二、支持时间

支持时间为201891日至2019831日,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就同一案件曾申报但未获得资助的企业,如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本次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省、市公平贸易工作规定,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四)申报项目资料齐全、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申请。

四、申报标准

(一)支持标准。

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各类贸易壁垒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3.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应诉企业,资助金额比相应标准上浮20%

4.对同一新立案件只给予1次资助;对同一案件的复审按照新立案件予以支持。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并取消申报资格。

1.就同一案件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资助的;

2.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小于2万元的。

五、申报材料

1.符合有关要求的资金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表(见附件);

4.应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立案公告、抽样证明、实地核查证明、裁决公告等);

5.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

6.应对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背景、应诉工作、应诉效果、经验总结等,字数不少于1500字);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摆放,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的中文翻译件。

(二)提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四楼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其他原件备查。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均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号付款。

(三)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应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四)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申报材料和光盘,请于1025日下班前提交至我局(受理地址为莞太路33号市商务局四楼政策法规科),逾期不予受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请将所有申报材料扫描保存为PDF格式,申报材料6《应对研究报告》同时提供DOC格式,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一并提交。

七、审批程序

(一)资金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经内部审议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纳入我市项目库范围,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资金拨付。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经公示、审批后,由省、市财政部门分别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八、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省、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承诺书

      2.申请表

  

                           东莞市商务局

                            20191016

(联系人:市商务局政策法规科金丹平、吴绍婷,联系电话:0769-2281783722425098,邮箱:gongpmy@d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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