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外经贸局(外经办)、石龙镇外资服务管理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1〕965号)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免于收取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费和工本费。符合条件的相关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工商营业执照、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及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认定及备案登记。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附件1)进行认定。 为切实帮助更多的小型微型外资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措施,帮扶企业应对当前面临的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镇街外经贸局(外经办)迅速将该文件精神传达给相关企业,并做好宣传及申请认定指导工作。 二、市检验检疫局准许各镇街外经贸局(外经办)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资料统一送该局产地证管理科办理,或向该局申请派员到镇街集中现场办理。为更好地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请各镇街外经贸局(外经办)指派专人跟进,积极协助企业办理。 三、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检验检疫局产地证管理科联系(联系人:赖梅华 电话:22802701)。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