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进口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的管理,发挥省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现就做好2013年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的支持方向 (一)对在省内(不含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5),每年开始受理贴息申报时,企业请自行登陆广东省外经贸厅网址:http://www.safe.gov.cn/查看)中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二)对企业通过明确用途的贷款、贸易融资及开立信用证进口《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支付的利息、开证费,给予进口贷款贴息支持。 (三)对省外经贸厅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申请资料费用给予资助。 二、贴息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申请进口贷款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与金融机构签订进口贷款及贸易融资合同并直接支付利息或信用证开证费的企业(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申请进口贷款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进口合同,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贷款利息或开证费,申报期前完成进口报关。 (四)申请进口贴息企业(单位),其进口产品、技术未享受中央、省财政贴息。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三、贴息标准 (一)进口贴息。 1.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3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2.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3.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及符合条件的产品、技术进口额确定贴息系数及单家企业最高贴息限额,核定贴息金额。 (二)进口贷款贴息。 对企业通过明确用途的贷款、贸易融资及开立信用证进口《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支付的利息、开证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 四、贴息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进口贴息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以及申报说明(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2013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备注栏注明产品在目录中所对应的序号)及电子数据(请在递交纸质资料之前将电子版发送至我办邮箱:1015319186@qq.com);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右下方的海关签发日期必须清晰可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按规定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才能进口的产品还需提供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6)进口技术的,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 (8)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按每类进口归类装订,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申请进口贷款贴息需提交的资料: (1)2012年进口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12年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明细情况表(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请在递交纸质资料之前将电子版发送至我办邮箱:1015319186@qq.com); (4)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及相关利息、信用证开证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6)进口产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右下方的海关签发日期必须清晰可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按规定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才能进口的产品还需提供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7)进口技术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 (9)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按每项进口对应支付的贷款和贸易融资利息、信用证开证费进行归类装订,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请申报企业于2013年5月3日前向我办报送进口贴息和进口贷款贴息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五、贴息的管理与监督 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doc
(联系人:东莞市机电办 易珊珊 郑力慎,联系电话:0769-22817159,22817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