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外经贸局(外经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全力推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委发〔2011〕24号)、《关于印发全市增创对外开放新优势工作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2〕19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2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促进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先进生产性设备资助 (一)资助对象 进口先进生产设备(不作价设备及旧设备除外)的加工贸易生产型企业,企业应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先进生产设备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列入当年《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设备(不含旧设备); 2、为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制造,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和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促进节能减排等,进口单台价值在1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及研发型设备。 (二)资助标准 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进口设备金额(按设备进口当月第一日国家外汇总局公布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金额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付汇凭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联系电话:22817607、22817265 (一)资助对象 申请引进先进技术的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引进先进技术经市级以上外经贸部门备案登记,从境外引进先进技术并取得《技术进口登记证书》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技术进口合同》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2、企业(单位)当年在我市税务部门有纳税记录; 3、企业(单位)引进的先进技术应属于当年《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列明的技术; 4、技术合同的执行期为申请资金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实际执行时间为准),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二)资助标准 按照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付汇金额(按统一汇率折合人民币)的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度专项资金补贴金额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进口合同变更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4、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地税收证明; 6、如果是专利技术,需提供专利技术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资料。 (四)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联系电话:22817607、22817265 (一)资助对象 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上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大于1000万美元(含),且本年新增额大于200万美元(含)的企业。 (二)资助标准 按海关统计数据,剔除高档消费品(指金银珠宝首饰、烟酒、汽车、手表、化妆品、皮具等)、再生资源及已享受进口先进设备支持的进口额后,按超上年同期的金额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支持年度内其中一张《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财务审计科,联系电话:22817920 (一)资助内容 从虎门港西大坦作业区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本市企业。 (二)资助标准 按照200元/ TEU和350元/FEU的标准给予资助。 TEU:以长度20英尺为国际计量单位的集装箱(包括20尺标准柜、20尺特种柜等柜种); FEU:以长度40/45英尺为国际计量单位的集装箱(包括40/45尺标准柜、40/45尺特种柜等柜种)。 (三)申报资料(第1项须提交一式四份,其余一式两份) 1、登录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121.10.6.221/dgzxzj/login.jsf),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包括《使用“虎门港西大坦作业区”专项资金申报表》、《使用“虎门港西大坦作业区”专项资金审批表》(月份表)(季度表)、《企业集装箱明细表》); 2、虎门港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由虎门港集团统一收集汇总,并报送至市外经贸局。 (四)注意事项 每家企业的资助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当次申报额已超出财政预算总金额,则按预算余额的比例进行资助。 (五)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22817951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贸企业,以及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企业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资料(包括: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4、项目总结报告),连同本通知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外经贸局业务科室。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外经贸局财务室核查,其他原件备查。 (四)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五)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企业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六)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应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列出折算公式。如果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企业可自行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七)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企业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资金拨付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最迟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外经贸局网站公告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专栏)查询。如果申报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九)本专项资金实施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2012年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2013年、2014年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下一年度3月31日。 (十)本通知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外经贸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3日 附件:1、促进口专项通知_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