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做好2015年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5-09-21     点击量:

各镇街商务局(商务办)、松山湖经发局:

为调动本省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的积极性,提升企业的装备水平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进口增长,促进我省外贸平稳发展。为规范省进口贴息申报工作,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015年促进进口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南》(粤商务产字【2015】7号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进口贴息。对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不含深圳,下同)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可登陆广东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safe.gov.cn/查看)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上述企业(单位)在技术改造项目中进口《目录》内设备类和行业类相关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二)进口贷款贴息。对上述企业(单位)通过明确用途的贷款、贸易融资及开立信用证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含自营进口和代理进口)《目录》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支付的贷款和贸易融资利息、信用证开证费,给予贴息支持。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单位)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代理企业应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单位)应当是与境内金融机构签订进口贷款和贸易融资合同并直接支付利息或信用证开证费的企业(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和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对于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完成进口但没有及时申报上一批进口贴息的符合条件项目,可于本次补申报(应注明为补报项目)。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签订进口合同,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支付贷款、贸易融资利息或信用证开证费,申报期前完成进口报关(包括委托代理进口报关)。

(四)申请企业(单位),其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过中央、省财政的其他补贴项目。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三、贴息标准

(一)进口贴息。以审定的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5年8月《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进口贴息的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二)进口贷款贴息。对贷款贴息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审定的贷款和贸易融资利息、信用证开证费金额的60%。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及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情况,确定贴息标准及单家企业(单位)最高贴息限额。

四、申报材料和申报要求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进口贴息附件1、贷款贴息附件3),申请报告中需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本企业(单位)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进口专项资金贴息项目表》(附件2)或《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明细情况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申报进口贷款贴息还需提供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及相关利息、信用证开证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成书本,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6、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免予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在其他技改项目中进口符合《目录》要求的设备,申报时应提交《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8、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进口贴息与进口贷款贴息需分开申报。

(二)申报时间和要求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须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gdbs.gov.cn,管理平台操作指南请参考《关于启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的通知》(粤财预〔2014〕80号文)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含电子数据)一式两份应于9月25日前集中报送市商务局加工贸易科(市机电办),逾期不予受理。

2、企业(单位)须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3、请各镇街商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做好资金申报工作。

五、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我局将定期对促进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企业(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向向我局报送当次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到帐)、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

(三)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进口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请表.xls

            2、进口专项资金贴息项目表.xls

            3、2015年进口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xls

            4、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明细情况表.xls

            5、《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pdf

                                                                                                                 东莞市商务局

                                                                                                                 2015年9月21日

(联系人:加工贸易科周小姐、袁小姐,联系电话:0769-22995393、22817560,传真:0769-22818365,邮箱:dgjiam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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