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现将《广东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经罗津港进口非朝鲜产煤炭工作流程函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16〕228号)(下称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我市有相关进口业务的企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程序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经罗津港进口非朝鲜产煤炭工作流程函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16〕228号).pdf
联系人:范先生,联系电话:22817607 受理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33号三楼贸易管理科
东莞市商务局 201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