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2〕137号)、《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2〕1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3年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本次申报项目包括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支持海外仓建设、发展直播电商项目、电商直播基地建设项目、举办电商直播活动项目、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项目六个事项。
二、申报条件与支持标准
(一)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支持对象
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以及开展独立站相关营销服务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企业。
2、支持标准(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
(1)对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中小型企业,独立站年度业务规模超过1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超过30万美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超过6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2)对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标杆企业,独立站年度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本办法有效期内一个申报主体只可申请一次。
(3)对帮助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独立站并开展独立站相关营销服务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企业,年度服务相关企业数达20-50家且服务质量优良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达50-100家且服务质量优良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超100家以上且服务质量优良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备注:本次申报的独立站年度业务规模数据范围为2022年10月16日至2023年9月30日。
3、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707。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二)支持海外仓建设
1、支持对象
运营公共海外仓的我市企业。
2、支持标准(同一个海外仓项目不可同时申报)
(1)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分别给予海外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此条参照《东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商务〔2022〕137号)执行。
(2)对我市企业运营的公共海外仓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申请支持的海外仓数量不超过3个,且符合申请条件如下:
①注册及运营1年以上;②具有对外投资证书;③对外投资股权关系清晰;④具有至少三项综合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物流、报税、法务、入库分拣、信息化数据等服务功能);⑤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⑥服务我市企业20家以上。
3、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707。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三)发展直播电商项目
1、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制造企业(含其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或MCN机构。
2、支持标准
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通过直播方式在国内产生的年度线上销售额(MCN机构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销售额(服务收入)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备注:本次申报的数据范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3、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953。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四)电商直播基地建设项目
1、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直播基地运营企业。
2、支持标准
对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20间,签约品牌数量超过30个的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限于场地租赁、装修、设备购置)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3个基地。若当年申报资金的直播基地数量超过3个,则按直播基地的实际情况择优进行补助。
备注:已获批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含示范型、共享型)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可重复申领此项目。
3、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953。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五)举办电商直播活动项目
1、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电商直播基地。
2、支持标准
对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电商直播基地在东莞市内举办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电商直播活动予以支持,对活动实际支出费用(限于线下场地租赁、线下场地装修、设备租用、线上平台直播活动专区搭建、平台流量采买、讲师费、专家评审费)按相关规定予以50%的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3场,每场活动最高支持80万元。
3、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953。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六)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项目
1、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在东莞注册登记的企业。
(2)在跨境电商平台(非自建平台)进行线上销售,自主申报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关服务申报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
(3)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企业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达到400万元或以上。
(4)跨境电商数据健康且具有持续性。
2、支持标准
(1)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400万元,予以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2)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850万元,予以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3)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1500万元,予以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4)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3000万元,予以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3、申报资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与跨境电商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或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3)申报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的线上成交额截图。
(4)海关数据证明材料(如报关单、《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等、加盖企业公章)。
(5)海关数据证明材料汇总清单。
4、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107。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流程
自2023年7月1日起启动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举办电商直播活动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请各有关企业及时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所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络表见附件3)审核盖章之后提交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东莞市南城街道建设路1号5楼)。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的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按时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四、注意事项
1、请各镇街(园区)商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资金申报工作。
2、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见附件1、2)认真准备申报资料。申报材料必须胶装成册,一式两份,每一页均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工作人员在递交申报资料时,须出示企业员工证明,并带好相关资料的原件(营业执照、合同、发票和商标注册证等),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4、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建设路1号5楼(导航:东莞市台港澳事务局)。
特此通知
附件:1.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络表
东莞市商务局
2023年6月20日
附件1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022年9月)
目 录
申报须知
申报项目类别
一、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二、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园区
三、支持举办大型活动
四、支持海外仓建设
申报须知
根据东莞市商务局印发的《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2〕140号)制定本指南。
一、本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或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查验,其他原件备查。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八、以外币支付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九、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他情形。
十、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发现之日起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请的项目,本办法项下申请资助项目具体产生时间的认定以审批机构的认定为准,市商务局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市商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和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经复核不属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十二、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三、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2016年底前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
十四、对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结案后若仍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根据处理结果判断是否进行奖励、资助。
十五、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六、专项资金咨询热线:22420707(东莞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十七、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申报项目类别
一、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一)支持对象
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以及开展独立站相关营销服务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企业。
(二)扶持标准(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报)
1、对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中小型企业,独立站年度业务规模超过1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超过30万美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超过6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2、对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标杆企业,独立站年度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本办法有效期内一个申报主体只可申请一次。
3、对帮助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独立站并开展独立站相关营销服务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企业,年度服务相关企业数达20-50家且服务质量优良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达50-100家且服务质量优良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超100家以上且服务质量优良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对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独立站年度业务规模超过10万美元、30万美元、60万美元任一扶持标准的的中小型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申报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GoDaddy等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信息截图),若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独立站所有人为境外投资主体,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独立站海外投资主体对应证书)。
(3)申报独立站投入实际运营1年以上证明材料(如Google Analytics中申报网站近1年流量分析截图等)。
(4)申报独立站年度每月业务规模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业务规模统计数据截图;若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业务规模统计数据截图),统计表电子版以excel格式保存。
(5)申报独立站全年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产品名称、成交金额、支付信息等),电子版以ecxel格式保存。
2、对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独立站年度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扶持标准的标杆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整体发展情况(包括全球业务布局、员工数量、发展历程等总体发展情况及业务模式、发展成效、获得荣誉等);各业务板块发展情况(包括第三方平台、独立站等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近两年各业务板块业务规模数据及同比情况等);企业品牌化发展情况(企业自有品牌清单、品牌影响力介绍、各品牌销售业绩、品牌化建设投入等);企业数字化应用情况(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及建设投入等);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2)独立站项目情况介绍
独立站建设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使用的第三方服务、业务发展情况);独立站运营情况(包括独立站运营相关员工数量、经营年限、运营模式,近两年业务规模及效益情况等);开拓市场情况(包括独立站面向的销售国家或地区、销售产品品牌建设及独立站对品牌发展的带动提升作用等);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3)相关证明材料
①申报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GoDaddy等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信息截图),若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独立站所有人为境外投资主体,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独立站海外投资主体对应证书);
②申报独立站投入实际运营两年以上证明材料(如Google Analytics中申报网站近两年流量分析截图等);
③申报独立站建设运营过程中(两年内)购买的第三方服务合同及付款财务凭证(如专业建站工具、广告、支付、物流等第三方服务);
④申报独立站年度每月业务规模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业务规模统计数据截图;若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业务规模统计数据截图),统计表电子版以excel格式保存;
⑤申报独立站全年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产品名称、成交金额、支付信息等),电子版以excel格式保存;
⑥申报独立站流量构成(广告引入流量、自然流量)情况统计(每月情况、全年汇总情况),按年、月流量转化情况统计(包括网站访客数、实际发生购买行为访客数、转化率等),流量构成和转化率相关证明材料(Google Analytics相关情况对应截图);
⑦申报独立站全年运营成本情况分析(包含产品成本、物流成本、营销成本、网站建设维护成本及占比情况);
⑧申报独立站销售产品中自有品牌产品占比情况、自有品牌注册资料、品牌影响力介绍及品牌建设投入情况(含商标注册、产品研发设计、品牌推广等投入情况),销售其他品牌产品请提供销售授权资料;
3、对帮助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独立站并开展独立站相关营销服务业务,且年度服务相关企业数量及质量达到扶持标准的第三方机构或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意向(或协议)、建站服务收费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及银行流水凭证等。
(3)所服务东莞企业情况统计表(包括序号、企业名称、企业信用代码、购买服务内容、独立站网址、建站日期、独立站业务规模、独立站是否正常运营中、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4)所服务企业的独立站业务规模相应证明材料: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业务规模统计数据截图。
二、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园区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运营方。
(二)扶持标准
1、对首次获评国家、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标准参照《东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商务〔2022〕137号)执行。
2、实际纳入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达到5亿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按照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每1亿美元奖励50万元的标准,对园区运营方予以奖励,每个园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对首次获评国家、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的,参照《东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相关内容申报。
2、实际纳入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达到5亿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实际纳入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数据证明材料:出自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东莞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或市财政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展情况数据核查报告。
(3)企业在无法提供第(2)项相关数据证明的情况下,可提供对应时期的报关单及报关单明细表。
(4)园区入驻企业清单、申报主体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驻合同以及半年以上租金费用的汇款发票(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支持举办大型活动
(一)支持对象
在市内举办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我市电商行业组织、电商企业、电商园区。
(二)扶持标准
1、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市内举办有影响力的全市性大型跨境电子商务采购峰会、展会以及高峰论坛等活动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活动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资金支持,每年支持1场,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市内举办经市商务部门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对接交流和展会活动的电商企业或园区,根据活动实际支出费用(限于线下场地租赁、线下场地装修、设备租用、线上平台活动专区搭建、平台流量采买、讲师费)按相关规定予以50%的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3场,每场活动最高支持5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市内举办有影响力的全市性大型跨境电子商务采购峰会、展会以及高峰论坛等活动的电商行业组织,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与商务局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活动情况说明及费用相关证明。
2、对在市内举办经市商务部门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对接交流和展会活动的电商企业或园区,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项目备案材料、详细活动方案,提供详细讲师介绍(包括资质、供职机构等信息)。
(3)项目总结报告、活动开展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效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方案、签到表、线下活动现场照片和视频、线上活动专区的截图、媒体宣传材料等)。
(4)费用清单及所有费用相关合同(协议)、发票、汇款单据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支持海外仓建设
(一)支持对象
运营公共海外仓的我市企业。
(二)扶持标准(同一海外仓项目不可同时申报)
1、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分别给予海外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标准参照《东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商务〔2022〕137号)执行。
2、对我市企业运营的公共海外仓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申请支持的海外仓数量不超过3个,且符合申请条件如下:
(1)注册及运营1年以上;
(2)具有对外投资证书;
(3)对外投资股权关系清晰;
(4)具有至少三项综合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物流、报税、法务、入库分拣、信息化数据等服务功能);
(5)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6)服务我市企业20家以上。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参照《东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相关内容申报。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我市企业运营的公共海外仓项目,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公共海外仓所有权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及海外仓营业执照证明、投资证明书、海外仓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3)运营时间满1年以上的公共海外仓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
(4)海外仓运营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服务功能介绍、未来两年业务拓展计划等)。
(5)公共海外仓服务20家及以上东莞企业的名单(包括序号、企业名称、企业信用代码、所在地、所服务内容、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有关证明。
(6)申报企业或其合作方相关通关、报税、法务等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7)公共海外仓ERP、WMS等系统运用软件著作权证明或系统运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
(8)海外仓平面图、实体照片及地图定位截图。
附件2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2022年9月
申报须知
一、该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对应业务科室受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八、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九、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十、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十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支出票据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重复使用支出票据申领财政资金等,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指南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市商务局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和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5个自然日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和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复审结果由受理科室进行回复。
十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四、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2016年及以前年度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
十五、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如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一年期满仍未明确正式处理结果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十六、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或当年限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七、本指南结合市商务局重点工作,每年实施动态调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修订。
十八、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发展直播电商项目
(一)申报条件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制造企业(含其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或MCN机构,且其通过直播方式在国内产生的年度线上销售额(MCN机构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
(二)支持标准
1.制造企业(含其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通过直播方式在国内产生的年度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按销售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MCN机构在国内产生的年度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按服务收入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备注:如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资助。)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提供申报年度内的直播截图、直播平台后台的销售记录截图、能够直观证明直播带货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网络支付端口数据凭证以及物流配送单凭证(提供电子版)、股权证明资料(制造企业的全资子公司需提供此项证明)。
4.提供申报年度内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及服务费发票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备注:制造企业提供材料1、2、3;MCN机构提供材料1、2、4)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953。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电商直播基地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直播基地运营企业。
2.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
3.直播间数量超过20间。
4.签约品牌数量超过30个。
(二)支持标准
按直播基地实际投资额(限于场地租赁、装修、设备购置)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基地。若当年申报资金的直播基地数量超过3个,则按直播基地的实际情况择优进行补助。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电商直播基地发展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基本情况介绍、定位及运作机制说明、与东莞优势产业结合情况、管理制度说明、软硬件设施说明、运营团队建设情况、创新应用或创业孵化相关措施及具体做法成效、提供公共服务情况以及辐射带动作用说明、基地未来3年发展规划等。
3.直播基地平面图。
4.20间直播间的平面图及照片。
5.与30个品牌产品签订的合同/协议。
6.申报场地装修费用的需提供装修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证明材料。
7.申报场地租赁费用的需提供租赁场地的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场地租赁费用的资助时间范围不超过12个月)。
8.设备购置包括摄像头、麦克风、直播支架、灯光设备、货架及幕布等已列明的基础物料。申报此项费用的需提供相关购买记录、转账凭证以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9.提供申报项目汇总清单。
10.所有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953。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举办电商直播活动项目
(一)申报条件
对由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电商直播基地在东莞市内举办经市商务部门备案的电商直播活动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活动实际支出费用(限于线下场地租赁、线下场地装修、设备租用、线上平台直播活动专区搭建、平台流量采买、讲师费、专家评审费)按相关规定予以50%的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3场,每场活动最高支持8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次。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项目备案材料、详细活动方案,提供详细讲师、专家介绍(包括资质、供职机构等信息)。
4.项目总结报告、活动开展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效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方案、签到表、线下活动现场照片和视频、线上活动专区的截图、媒体宣传材料等)。
5.费用清单及所有费用相关合同(协议)、发票、汇款单据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107。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项目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2、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企业自主申报或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关服务申报跨境电商B2B业务。
3.申报年度该企业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达到400万元或以上。
(二)支持标准
1.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400万元,予以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2.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850万元,予以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3.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1500万元,予以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4.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3000万元,予以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与跨境电商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或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3.申报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的线上成交额截图。
4.海关数据证明材料(如报关单、《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等、加盖企业公章;清单申报模式的企业需提供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证明)。
5.海关数据证明材料汇总清单。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107。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附件3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