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口岸方向)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港字〔2023〕2 号)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口岸方向—口岸建设事项)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从事口岸经营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支持项目
资金支持我省、市口岸基础设施、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和改善项目,支持口岸通关模式创新及通关便利化改革项目,力争实现口岸建设结构调整和功能升级。其中:
(一)对纳入国家和省口岸发展建设规划项目、口岸开放重点项目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粤东西北地区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对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口岸通关模式创新、改造升级口岸设施、提升口岸通关能力等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对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的贸易高质量发展、口岸资源整合、智慧口岸试点建设等重点工作予以重点支持;
(四)对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的专项工作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支持期限
资金支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支持标准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50%,且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口岸办、省口岸应急指挥中心落实国家和省重点工作部署安排的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全额支持,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五、申报条件
申请口岸建设事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支持内容要求;
(二)以口岸具体发展建设项目进行申请,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和完成时限等;
(三)应具备可执行条件,并在资金提前下达(约为2023年12月)前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
(四)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和口岸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根据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并经本企业内部集体研究确定;
(五)已明确项目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方案,以及申请资金数额和使用范围;
(六)已制定申请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七)已获得口岸建设事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申报材料
申报口岸建设事项资金,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资金来源方案、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数额、使用范围和完成时限等);
(二)立项核准文件,或政府、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企业集体决策同意实施的文件材料;
(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估结果;
(四)《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口岸方向)专项资金入库项目申报表》;
(五)所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申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企业简介(含近3年来企业营业额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七)其他符合申报要求的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须使用A4纸双面打印(在封面、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一式4份),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申报企业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七、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纸质材料集中送至市商务局口岸规划建设科(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建设路1号),并将电子版发至“市商务局口岸规划建设科”OA邮箱。
(二)由市商务局采取内部集体研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核后,经内部审议程序确定拟支持项目,再报市财政局纳入我市项目库范围,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根据省商务厅实际下达的资金额度,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并按比例分配支持金额,待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再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具体计划通知。
八、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逾期不予受理。
九、其他事项
(一)对拟取得2024年省级口岸建设项目支持资金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调整专项资金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取得项目支持资金后,务必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加快资金使用和执行进度,保证专项资金在当年度全部执行完毕。
十、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莉莉、刘锦红
联系电话:22802062、22422820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口岸方向)专项资金入库项目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