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进一步巩固跨境水路运输通道”扶持政策操作指引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02-27     点击量:

  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2023年第一季度通过降低进出口收发货人(东莞企业)的跨境物流成本,帮扶我市进出口企业,扶持标准延用莞港水运专线运输补贴。现制定“进一步巩固跨境水路运输通道”操作指引如下:

  一、扶持对象

  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莞港水运专线”开展作业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东莞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照不同片区,对进出口收发货人(东莞企业)予以每车次864元~1240元补贴。

  滨海片区(长安镇、沙田镇、虎门镇、厚街镇)扶持上限:864元/车次;城区片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莞城街道、万江街道、高埗镇、石碣镇)扶持上限:939元/车次;水乡新城片区(望牛墩镇、洪梅镇、道滘镇、麻涌镇、中堂镇)扶持上限:941元/车次;松山湖片区(松山湖、寮步镇、大朗镇、石龙镇、茶山镇、石排镇、大岭山镇)扶持上限:996元/车次;东部产业园片区(常平镇、横沥镇、黄江镇、东坑镇、谢岗镇、桥头镇、企石镇)扶持上限:1130元/车次;东南临深片区(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扶持上限:1240元/车次。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表原件。

  (二)承诺书原件。

  (三)申报明细表。

  (四)报关单或载货清单(报关单“境内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需为东莞企业;如进出口货物为跨境电商货物的,则提供内地海关及香港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载货清单“付货人或货物转运代理”须为东莞企业>)。

  (五)陆路运输托运单(含装卸货地点、进出口码头等信息)及承运方出具的对账单。

  (六)《核对证明》(由东莞港务集团出具)。

  上述纸质资料需按顺序整理并加盖公章,同时将资料扫描成PDF格式文档并刻录成光盘提交。

  四、申报流程

  满足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纸质件交东莞港务集团进行核对。东莞港务集团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加盖公章的《核对证明》,将企业《申请表》《承诺书》《明细表》一并报送至市商务局。

  五、申报受理时间

  满足条件的企业按月申报,申报资料应于次月10日前将资料送东莞港务集团,逾期不予受理。

  六、业务电话

  0769-88666181-689、0769-88809999-8820、0769-88668008-813、0769-22817640、0769-22819792。

  七、项目审核

  经市商务局审核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请款并拨付。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组织调查核实。

  八、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为我市企业法人,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请文件及承诺书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书作为佐证材料。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2016年及以前年度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

  (四)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如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一年期满仍未明确正式处理结果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五)本政策实行按月申报,如出现实际发生数超出预算总金额的,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附件:1.进一步巩固跨境水路运输通道专项资金申请表(进出口企业)

            2.承诺书

            3.申报明细表


附件:

1.附件1:进一步巩固跨境水路运输通道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进出口企业).doc

2.附件2:承诺书.docx

3.附件3:进一步巩固跨境水路运输通道(明细表样版)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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