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助推我市企业以展会为平台开拓国际市场,我局日前印发了《支持我市市场主体通过展会平台拓展市场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若干措施》要求,为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纳入《支持我市市场主体通过办展参展抢抓订单的工作方案》支持范围,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东莞企业参加境外贸易型展览会的商协会,对组织单位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二)组织单位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各参展单位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四)展位费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
(五)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六)含各参展企业展位的彩色照片两张(需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参展企业名称或商标)。
四、注意事项
(一)本新增项目的申报要求参照《2022年支持我市市场主体办展参展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二)申请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我市商(协)会,需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备案,纸质材料需在展会举办前向市商务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原则上不予资助。在补充通知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商(协)会组团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补充通知公布之后1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备案材料:牵头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报告、备案表、参展邀请函、参展企业名单。
(三)本新增项目申报资料提交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前。
附件:2022年支持我市市场主体办展参展项目申报指南
东莞市商务局
2023年1月13日
(联系方式:叶锶晴,22806513;叶敏杰,23192970)
附件:
东莞市商务局编印
(2022年 8 月)
一、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东莞会展有序复苏........................1
二、扩大支持范围,推动企业开拓国内市场........................3
三、创新参展模式,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7
四、其他事项...........................................................................10
附件 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2022年)............................14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妥有序重启我市会展业”的要求,根据《关于支持我市市场主体通过办展参展抢抓订单的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我局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东莞会展有序复苏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二)支持标准
1.支持重点展会提升规模。对2022年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展会,按场馆租金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5天的标准给予支持;若展览面积比上一届展会(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有所增加的,存量部分(上一届举办面积)按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5天的标准给予支持,增量部分(较上一届增加的面积)按每天5元/平方米、最多5天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支持金额不得高于场馆租金的实际支出额。
2.支持新办或引进展会落户东莞。对2022年在我市专业展馆新办或引进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展会,给予30万元支持,其中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由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支持标准提高至4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的,给予15万元支持,每个展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支持重点展会提升规模的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涉及展览面积增量支持的,需提交上一届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3)现场彩色照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2.支持新办或引进展会落户东莞的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上一届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场地发票复印件等(引进展会提交);
(3)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4)现场彩色图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5)获得UFI认证、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属于UFI或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提供,不属于的不需提供)。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五)注意事项
1.展会活动组织方须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对展会进行备案,备案纸质材料原则上需在展览会举办前30天经所属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属单位举办的展会活动可直接报市商务局备案。展会未经备案同意,不具备申报资助资格。在申报指南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会展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申报指南公布后两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2.展会由多个单位组织的,需指定其中一个组织单位代表备案和资金申报。
3.合同应当有双方共同署名,中方企业须盖公章。
二、扩大支持范围,推动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见附件),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一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给予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参加《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内的展览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3)展位费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4)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5)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
2.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组团参加《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内的展览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的复印件;
(3)各参展单位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4)展位费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5)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6)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跟团参展的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使用“粤贸全国”和“东莞制造”两个统一形象标识进行特装布展(非生产型企业可使用“粤贸全国”标识,不使用“东莞制造”标识)。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
(五)注意事项
1.参加《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附件)内的展览会,有关资助申请须于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在申报指南公布之前发生的展会,网上申报时间延迟至申报指南公布之后1个月内。
2.非《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内的展览会,原则上不纳入资助范围,如确有必要,需经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同意。
3. 申请自行组团的组织单位,需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备案,纸质材料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原则上不予资助。在申报指南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自行组团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申报指南公布之后两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境内自行组团参展的备案材料:牵头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报告、备案表、邀请函、参展企业名单。
4.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展位费资助和组展奖励。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5.凡申请自行组团项目的,跟团参展的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使用“粤贸全国”和“东莞制造”两个统一形象标识进行特装布展;非生产型企业可使用“粤贸全国”标识,不使用“东莞制造”标识(备注:在申报指南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项目,不作要求)。
6.自行组团项目只资助备案内的参展企业。若备案后,参展企业有所调整的,组织单位需在展会举办前向市商务局提交变更说明。
7.合同应当有双方共同署名并盖公章,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8.两家或以上企业共同租用同一展位的,只资助其中一家企业(由市商务部门组织或经市商务部门备案同意的统一特装馆除外)。
9.如同一个展会有两个或以上组织单位且合计应资助组展奖励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按其组织展位数比例进行支持。
三、创新参展模式,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参加指定的境外重点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支持参加线上展会:对我市企业2022年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计划等相关活动的,市财政对每个展会按展位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2.支持参加线下展会:对我市企业2022年参加或利用代参展”模式参加境外展会的,市财政对每个展会按展位费的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对每个展会项目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线上展会项目:
A、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B、能体现企业在线上参展的展位网页截图(需有明确的网址信息和参展商品信息)、磋商截图(需含有磋商时间、买家、参展商相关信息);
C、企业与“粤贸全球”广东线上展览平台承办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若展会时间、展会名称等发生变更,另需取得承办单位提供盖章说明);
D、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或支出外汇支付参展费用的银行付汇凭证、参展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交原件核对。
2.线下展会项目:
A、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B、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的复印件;
C、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需提交原件核对);
D、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若直接与主办方签订合同的,不需提供);
E、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如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则无需提供);
F、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G、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司人员参展另需提供合作协议和银行流水凭证;
H、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非本公司人员参展则无需提供。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五)注意事项
1.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2.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展位费资助。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3.合同应当有双方共同署名,中方企业须盖公章。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4.两家或以上企业共同租用同一展位的,只资助其中一家企业(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统一特装馆除外)。
5.文中提及的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四、其他事项
(一)该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或对应业务科室。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其他原件备查。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指南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2022年实施完成的项目自本指南发布后可随时申报,且原则上最迟于2023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和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经复核不属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九)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
(十一)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二)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2022年)
附件:
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