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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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3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328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检查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六条 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一)支持对象
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以及开展独立站相关营销服务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企业。
(二)支持标准(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
1、对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中小型企业,独立站年度业务规模超过1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超过30万美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超过6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2、对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标杆企业,独立站年度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本办法有效期内一个申报主体只可申请一次。
3、对帮助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独立站并开展独立站相关营销服务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企业,年度服务相关企业数达20-50家且服务质量优良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达50-100家且服务质量优良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超100家以上且服务质量优良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园区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运营方。
(二)支持标准
1、首次获评国家、省跨境电商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基地(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标准参照《东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商务〔2022〕137号)执行。
2、实际纳入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达到5亿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按照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每1亿美元奖励50万元的标准,对园区运营方予以奖励,每个园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举办大型活动
(一)支持对象
在市内举办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我市电商行业组织、电商企业、电商园区。
(二)支持标准
1、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市内举办有影响力的全市性大型跨境电子商务采购峰会、展会以及高峰论坛等活动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活动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资金支持,每年支持1场,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市内举办经市商务部门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对接交流和展会活动的电商企业或园区,根据活动实际支出费用(限于线下场地租赁、线下场地装修、设备租用、线上平台活动专区搭建、平台流量采买、讲师费)按相关规定予以50%的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3场,每场活动最高支持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海外仓建设
(一)支持对象
运营公共海外仓的我市企业。
(二)支持标准(同一个海外仓项目不可同时申报)
1、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分别给予海外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标准参照《东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商务〔2022〕137号)执行。
2、对我市企业运营的公共海外仓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申请支持的海外仓数量不超过3个,且符合申请条件如下:
(1)注册及运营1年以上;
(2)具有对外投资证书;
(3)对外投资股权关系清晰;
(4)具有至少三项综合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物流、报税、法务、入库分拣、信息化数据等服务功能);
(5)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6)服务我市企业20家以上。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市商务局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每年可根据需要对申报指南进行修订。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请款并拨付。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可安排其他资助事项,包括: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市一级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重点工作申报数量,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支持和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向市商务局拨付资金,由市商务局拨付至各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我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五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助单位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发现之日起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
(五)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他情形。
5.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本办法自印发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请的项目,本办法项下申请资助项目具体产生时间的认定以审批机构的认定为准。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修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22-082。
附件:
1.220923东商务〔2022〕14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