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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牛!我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4月将两个发明专利(申请日10.27)的专利权进行转移,从甲公司转移至自己的公司乙,期间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从手续合格通知书上看,是专利权人、联系人和代理机构共三项。近期发现这个专利2015年的年费未缴纳已产生滞纳金。询问变更后的代理机构,他们表示已发出申通和百世汇通快递(2015.11.14与2015.12.19),但联系人为本公司某个仅在职几个月的销售人员。由于该销售人员在职时间不长(2014.12已离职),且与公司专利管理部门没有联系,故该快递被他同事领走后当诈骗信件搁置,导致专利管理人员一直没有收到缴费通知,且未收到询问电话。由于转移的这年发生了人员变动和厂址搬迁,导致部分文件遗失,询问我公司当事人均表示不可能将该销售人员作为联系人(该销售人员非手续合格通知书上的联系人,但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协议找不到了)。目前由于证据不足,希望各位能给我们提下处理意见,究竟错在谁?以及接下来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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