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一张图看懂 -- 票房证券化是个什么鬼?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4-2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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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基立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思博网!
“票房证券化”,这么高大上的IP金融创新,被《叶问3》票房造假事件搞得风风雨雨,先是严格查处,后又出台规范整治。此刻,看热闹的、忧心的、觊觎利益的、关心文化的各方人马激烈地讨论着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文创金融的未来。然而,一个简单的问题却还没认真回答:“票房资产证券化”怎么玩,为什么能玩出这么大的事儿来?
《叶问3》票房事件发生后,媒体们给出了如下报道:
- 《叶问3》的发行方提前支付制片方本金和预期收益,然后通过票房证券化,以未来票房收益为担保,推出总价2亿元的理财产品,向散户发起融资。
- 快鹿集团在苏宁金融平台上发起《叶问3》众筹,款项从1000元到50000元,回报为认筹本金、预期年化8%的增值收益、加上与电影票房挂钩的浮动收益,最高年化收益达11%。
- 快鹿集团的合作伙伴当天财富,推出产品规模2亿元的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为10%。并且在票房突破8亿以上时,还有对应从1%递增到6%的浮动年化收益。
- 快鹿集团旗下的A股上市公司神开股份和港股上市公司十方控股,认购《叶问3》票房收益权的理财产品。在《叶问3》上映前,内地票房收益权的55%,已经以1.1亿元卖给了香港十方控股。
如果仅从以上媒体破碎的信息去拼凑《叶问3》票房交易的全貌,恐怕是一头雾水。其实,票房证券化在国外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20年前就已经被成熟运作。2002年的美国梦工厂(Dream Works)票房证券化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通过下面的一张图我们就能掌握整个交易的来龙去脉。
梦工厂票房证券化交易架构图
(摘自钟基立著《文创高新产业融资》245页)
交易背景早在1997年,梦工厂就用14部电影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进行筹资;2000年,又在资产池中加入24了部制作中的电影,发行了总额约5.56亿美元的证券;2002年,继1997年和2000年之后进行了第3次证券发行,共募集资金10亿美元,用于卡通片和电影制作……
被证券化资产
在2002年梦工厂的票房证券化中,已发行电影以及拍摄中电影的未来权利金收益(也就是“票房”)被梦工厂分离、转让,纳入资产池中。但对于还没发行的电影,在将来发行时,必须上映8周且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加入资产池。
交易构架规定了三年的“循环期”,期间梦工厂可以增加新的电影,换言之,在“循环期”中,证券化资产是处于一种变动状态。
发行证券
梦工厂发行的证券是总额10亿美元、期限七年的浮动利率债券,法定到期日为2009年10月。前三年的循环期结束后,第四年开始摊还本金。电影的票房收入,首先用来偿还本息,但如有剩余,则归发起人所有。
Moody 和Standard & Poor两家信用评级机构,一致将该债券评定为AAA级。
这张架构图除了呈现票房证券化的整个流程,还揭示了以下关键环节:
第一,此次票房证券化的发起人,是大导演Steven Spielberg所创设的、位于美国加州的梦工厂。梦工厂拥有电影的IP,也就是电影的著作权。但是,转让的不是著作权,而是著作权将产生的权利金(票房)的收益权,用将来的权利金换取现在的定额收益,简单说,就是梦工厂“保底”了。
第二,将来权利金收益权转让给谁呢?转给一个证券化的“特设载体”(SPV),它也是一家加州公司,叫做DreamWorks Funding,是梦工厂成立的独资公司。“特设载体”用我们的话说,就是壳公司,但不等于皮包公司,因为它成立的目的清楚,没有遮掩,众所周知它来头为何,而且它是整个证券化发行的枢纽,其设立是合规合法的。
权利金收益权的转让可不是随性随意,美国在这方面有详细的法规和判例,转让必须具有真实性,不能弄虚造假。在梦工厂案例中,信用评级机构Standard & Poor还特别准备了法律意见,以证明这是一种真实的转让,而不是一种权利的担保。只有真实的转让才能保证投资人的权益不会因为业务上的意外(例如破产事件),受到减损。
第三,一家名为Ambac的公司给还在拍摄中的电影提供专门的“完工保险”。完工保险是一种专业险种,本质更像是一种担保。提供完工保险的公司,要负责监督并保证制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预算完工。对于投资人来说,这是一种有利的收益保障。
同时,大行JP Morgan Chase提供了五亿美元流动性贷款,当票房不如预期时,该笔贷款也能保证投资人能准时收到本息,以此作为信用增强机制。
最后,这些证券谁买走了?先由9家银行进行包销,然后经由他们所维护的交易平台(叫做导管体)发行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把包销的证券卖给投资人。如果经由这些平台取得的资金不足,9家银行将自行认购差额。
环节的缺位,就是问题的所在
《叶问3》票房证券化相比梦工厂,明显在以下几个环节存在缺位:
缺位一:资产池。 《叶问3》是单部电影的证券化,而梦工厂经典案例中,则是几十部电影组成的资产池证券化。电影发行有高风险高报酬的特性,资产池可将卖座和惨败的差异平滑化,让投资像投资而不是像赌博。相对而言,单一电影资产证券化,发起人求短平快、打带跑,成败的压力也大,因此铤而走险,弄虚作假的动机自然变大,这也是人性。
缺位二:完片担保机构。 在梦工厂案例中,Ambac提供完片担保,而《叶问3》的票房证券化中,没听说有信誉卓著、具公信力的完片担保机构参与其中。此机构的主要功能,虽然在于保障电影按照预算如期完成,未必会涉入后段的发行,但在证券化架构中有个监督机制,总会起到削弱弄虚造假动机的作用。在电影与金融结合的道路上,迟早要需要这样的专业机构,来协助产业更上一层楼。
缺位三:独立的机构投资者。 梦工厂案例中,有9家银行先包销,然后再发行商业本票,面向范围更大的投资人。这是在没有众筹、P2P的时代;今天互联网和众筹能将类证券产品直接推向社会大众,带来的新机会,也产生了新问题。但无论渠道如何改变,票房证券化的本质不会变。独立投资者的参与,特别与电影方没有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对照之下,《叶问3》票房证券化中的法人投资者,不是自家人,就是策略伙伴,缺乏独立性),在任何融资活动中,不论是在什么环节参与,都能起到指标性和稳定性的角色。
缺位四: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参与和上述的机构投资者之间,其实互为因果。简单来说,如果机构投资人(特别是金融机构)要投资证券化产品,受到公司治理的约束,必须有信用机构的评级。反过来说,只有信用评级机构给出较为权威的信用评价,严谨的机构投资者才会从潜在买家变成现实的买家。这种共存的需要,恰好是票房证券化成熟度的衡量指标。专业独立的第三方信用机构所提供的信用评级,不管是众筹或P2P日后怎么变形,都将会是文创金融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支柱。
缺位五:法律服务机构。 金融创新无不挑战法律前沿问题,否则也算不上是重大的创新。这些尝试所带来的活力,就是经济升级转型的动力。然而关键在于,这样的挑战是否有理性基础与正当程序。在梦工厂案例中,法律意见被谨慎出具、充分考虑,处理权益金转让环节的法律风险,完善了发行架构。相较之下,据闻《叶问3》票房证券化中的担保行为,存在违规操作嫌疑,至今未见合法性的论证。缺乏法律专业支持所搭建的发行架构,自然容易显得摇摇欲坠。
缺位六:健全效率的多层次金融市场。成熟稳定的票房证券化,离不开它所处的金融大环境,就像梦工厂案例中,几家银行先承包,然后借由商业票据市场,完成整个证券化发行。如果某一个金融市场不透明,筹码少,容易炒,那就容易导致金融创新的畸形发展。国内现在的情况是,一部大卖的电影,投资方从票房的获利可能不多,但把这个作为题材,通过股市反而可能获得超额报酬,这样一来,就容易滋生贴钱自购票房造假来炒股等滥用金融创新的手段。
缺位即代表问题的所在,也代表金融与电影结合的努力方向。只要你能够填补这个缺位,这个缺位更代表获利的大好机会。
(本文感谢王洪、孙燕提供实务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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