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保卫战!国内首例GUI专利侵权案缘何值得关注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5-0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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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UI)设计价值几何?
【思博知识产权资讯】日前,因认为自己开发设计的电脑安全优化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权遭到侵犯,360公司将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江民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三项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
显然,按照此诉讼索赔估算,360给每款图形用户界面(GUI)定价是500万,如果这个索赔额能得到法院支持,必将极大的鼓舞设计服务行业从业者。
那么,在我国将图形用户界面(GUI)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不满2年时间,图形用户界面(GUI)类外观设计申请井喷的背景下,作为国内首例GUI专利侵权诉讼,360诉江民公司GUI侵权一案到底有哪些看点值得关注呢?
紧跟国际: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保护两年前破冰
图形用户界面(GUI)是否应该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曾经备受争议。
支持保护的理由是,图形用户界面(GUI)是很多系统或软件提高用户体验的创新所在,也是此类用户选择购买、使用不同系统或软件的关键所在。
反对的观点则认为,图形用户界面(GUI)脱离于硬件产品,不符合为保护工业制造的专利制度设计。
这一理论争论或焦点在上世纪80年被实践打破。
上世纪70年代,美国施乐公司提出了图形用户界面理念, 80年代中期申请多项计算机软件图片外观设计并获授权之后,促使各界关注如何保护用户图形界面。
最终,在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修改了《专利审查规程手册(MPEP)》,包含了“计算机生成图标”一章。
2001年,欧盟颁布了《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2003年,韩国修订了《外观设计审查标准》,这些条例和标准均为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这一背景下,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修改后《专利审查指南》(第68号局令),明确将图形用户界面(GUI)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至此,以软件或系统为服务核心的很多互联网企业,终于有机会借助外观设计实现对自身产品或服务的图形用户界面(GUI)予以保护。
2014年8月14日,由360公司提交的首件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成为我国第一件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实现了国内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保护的破冰。
如今,360又发起国内首例GUI专利侵权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说,无论360诉江民公司这起具体诉讼的结果如何,都将对GUI的申请产生深刻影响。
诉讼看点: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价值几何
360诉称,2014年,360公司开发设计了电脑安全优化的图形用户界面,以全新的方式展示安全检测状态,该技术申请了多项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2015年年底,江民公司新推出的产品“江民优化专家”上,使用了与360公司相似度极高的图形用户界面,明显侵犯了360公司专利权,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到底值多少钱?赔偿数额又该如何确定?
其实,最具参考的案例,莫过于苹果诉三星专利侵权案。
2011年4月15日,苹果(Apple)向美国北加州圣荷西联邦地方法院对三星(Samsung)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包括三件发明专利和四件外观设计专利。
而这四件外观设计专利,大都涉及到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领域。
在最初苹果就7件专利侵权发起的诉讼索赔中,三件与触控技术相关的专利索赔金额标准为2.02美元/台、3.01美元/台和2.02美元/台,而四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索赔金额标准为24美元,相当于6美元/台。
简单说,苹果外观设计专利的索赔金额标准相当于其发明专利索赔标准的2至3倍。
由此可见,在通信终端领域,基础通信功能趋同,以操作系统为核心的图形用户界面(GUI)等成为各大手机厂商较量的重心。但是,GUI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却成为一个新问题。
因为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本案中,360和江民公司均免费向公众提供安全产品,即使江民公司真的抄袭了360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那么,这种免费模式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收益,在没有专利许可费可以参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成为关注的焦点。
诉讼难点:未付诸制造的外观设计使用是否侵权?
在360诉江民公司案件中,360起诉江民公司侵权的三件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均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
简单说,该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是电脑产品,程序运行的特定界面仅是该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换句话说,理论上要想认定构成外观设计侵权,需要证据证明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一方面,“为生产经营目的”,另一方面,需“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而在GUI专利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仅仅抄袭了界面本身,并提供给用户,由用户在自己的电脑上呈现出最终的受保护界面,这种情况是否满足侵权的所有条件是此案值得关注的难点。
与此同时,未制造产品的外观设计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也值得探讨。
不论是360杀毒或安全卫士,还是“江民优化专家”,其直接提供的服务都是软件服务,江民即使借鉴或使用了360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但并非从事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及进出口等行为,能否认定构成外观设计侵权,这本身也是存在争议的。
诉讼走向:或开启国内图形用户界面(GUI)保护热潮
实践中,图形用户界面(GUI)主要集中在IT产业,图形用户界面对于软件行业有极其显著的标识作用。独特的界面设计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利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消费者的使用决策和用户体验。
正因为如此,除了技术上的发展,各大互联网公司开始不断加大对图形用户界面(GUI)的投入。
360、百度、腾讯、华为这样的大公司都在招聘大量人员,斥巨资做图形用户界面(GUI)的设计和改造,并随之出现了一个叫做GUI工程师新的职位。这些新的设计让大家觉得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和用户相结合。
所以说,虽然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实现离不开硬件产品,但是并不需要权利人或侵权人一定实施产品制造,仅仅通过软件界面借鉴或抄袭,就已经涉嫌对GUI的核心价值构成了伤害。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在立法未明确部分外观设计可予以保护前,法院能否站在行业现状及社会实践角度,发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保护则备受关注。
当然,作为国内首例GUI专利侵权诉讼,360诉江民公司GUI侵权一案,不论最终走向如何,都将对我国图形用户界面(GUI)设计服务产业及设计价值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规范中国企业在电子产品或软件的用户界面设计方面的竞争方面有巨大价值,也或将开启国内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保护热潮。
作者:李俊慧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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