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涉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落实创新发展理念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迫切需要。”日前,湖北省荆州市检察院举办“荆州市涉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与会法学专家、执法司法人员和企业高管进行了深入交流。
涉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实践难题
荆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汪存锋表示,调研发现,辖区内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尤其是刑事司法保护需求强烈,一些企业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被窃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被假冒,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但企业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荆州市中级法院民四庭庭长庞东彪认为,在意识层面,企业存在“重成果、轻专利,重奖励、轻保护”的现象;在管理层面,没有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与制度之中;在救济层面,重视寻求行政手段的保护,忽视司法途径的救济,注重维权的亲力亲为,忽视借助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特色,但行政保护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等突出问题。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身用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公开转向地下,由线下转为线上,存在案源发现难的问题。制假窝点多是制假者自己的住宅或者租赁的民房,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制假售假常常表现为一个制假窝点,多个运输直线,众多销售网点,而行政执法手段有限,查到的往往是金字塔底座中的一个销售网点,无法上索源头,下追去向,存在深入追究难的问题。
司法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难题也不少。
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冉榕军表示,生产和销售假冒名酒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店库分离,加之现场库存的假冒产品货值一般没有达到5万元,抓获行为人后通常只能以行政处罚结案,而无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不采取侦查手段,难以彻查违法犯罪行为。
荆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主任董松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准确定性难;绝大部分商品只有厂家技术人员才清楚该产品的技术标准,执法司法人员难以掌握商品真伪标准;相关部门各负不同职责,信息沟通不畅,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认为,实践中存在刑事追诉比例较低和民事赔偿数额较低、没有有效奉行全面赔偿原则的问题,值得关注。
如何做好司法保护
加强涉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突出针对性、目标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齐文远提出,缺乏刑法保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不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典型的职业犯、集合犯,一般不是一次性的,应在侦查阶段尽可能将犯罪嫌疑人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情况全部摸清、累计计算。
应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非法经营数额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标准,但不应是唯一标准,应综合考虑侵权次数、范围、造成的损失等,确定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又如管辖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但是应进一步明确,被侵权企业所在地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吴汉东则认为,应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定赔偿数额上限,对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姚莉提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构建严密的预防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网络体系。要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注重运用诉前禁令等诉讼手段,防止毁灭证据,转移财产;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转化,增强执法司法合力,提升执法司法效率;对言词证据可能灭失和犯罪嫌疑人有逃跑迹象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请求公安机关介入,采取适当的措施。要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建立行政执法信息检察备案机制,防止以罚代刑和有案不立。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要采取劝告、说理等行政指导措施,建立跨地区的行政执法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确认的对接,为合力化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矛盾提供平台。
武汉大学教授康均心认为,知识产权既是一种虚拟的权利,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应加大力度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结果犯,而该类案件受损结果难以认定,且犯罪结果一旦出现则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建议将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为行为犯,以利于犯罪的预防。目前刑罚的设定过于单一,应建立多元的、多层次的刑罚责任体系。
在司法保护环节,检察机关应如何作为?
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以“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为契机,慎重对待、妥善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研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企业创新收益,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会人员达成以下共识:
- 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营造全社会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尊重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
- 切实增强权利人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对外的防御性制度、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预防制度。当发生知识产权受侵害事实时,权利人应当积极固定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并努力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
-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通过发挥组织、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来解决单个企业力量无法应对的纠纷。
作者:王华(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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