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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合伙人:断社保及工资详细过程曝光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5-2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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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关于王道川恶意断我员工社保和工资的更详细过程--猛料1》一文中提到,我将以《另文A》的方式分析王道川辞退员工淳某某和陈某某的违法性;

  在《关于王道川恶意断我员工社保和工资的更详细过程--猛料4》一文中提到,我将以《另文A》的方式分析王道川杨勇制定的《北京权泰人事管理制度纲要》中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是如何看似合情合理,其实却更是暗藏重重杀机、重剑无锋。

  说话就得算话,本文就是该另文A,提供详细法律分析,供以后遇到类似情况的朋友们参考。并在本文最后,继续爆料,看王道川杨勇是如何顽固地背信弃义有计划有步骤地打压任永利的,其中自我授权、炮制法律、钻法律漏洞、玩弄权术的技巧尤其值得每一有志于一统事务所的合伙人们借鉴,当然也更值得广大专利代理人朋友提高警惕,免得“被一统”。

  首先附上该辞退决定的真容,见图片。

辞退决定


  现依据《劳动合同法》具体分析一下:

  如该辞退决定所显示的,王道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该辞退决定辞退员工淳某某和陈某某的。为何选择这款呢?不妨看看该第三十九条全貌,并在【 】内用蓝色字体附任永利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个需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更何况二人已经过了试用期,用不上】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条是橡皮筋条款,为王道川所青睐!】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个完全没有相应事实,王道川举证不能】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个完全没有相应事实,王道川举证不能】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这个完全没有相应事实,王道川举证不能。】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个完全没有相应事实,王道川举证不能】

  可见,其余条款实在是明显用不上,只有该第二款可用,因为何谓“严重”违反,完全是一件主观性很强的评判,盗窃单位财物算不算严重违反?迟到早退算不算严重违反?在办公室偶尔玩下手机算不算严重违反?并无客观标准。既然该条款是条可松可紧的橡皮筋,那么恰好能为王道川所利用。以后将另文C证明。

  王道川是个非常善于玩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中的橡皮筋条款的高手,其行事风格概况如下,首先玩弄橡皮筋条款,对人对己搞双重标准,宽以律己,严以待人。当橡皮筋玩不下去的时候,就悍然违法违约,霸占住别人的东西,或者霸占住别人也有平等使用权的东西,要挟别人,同时摆出一副遵纪守法的样子,告诉别人去起诉解决,然后在诉讼过程中穷尽所有程序,拖死对方。该另文C将在3周后发表,敬请关注。

  回归本文,王道川杨勇既然要利用该第二款打击任永利,那么依逻辑就得先制定规章制度,于是王道川杨勇出台了所谓的《北京权泰人事管理制度纲要》,并逼迫任永利及其员工淳某某和陈某某签字,尤其是趁着任永利不在办公室的时候,单独对淳某某和陈某某施压,威胁说不签字就辞退。

  如前面《猛料4》一文所述,制定出台该《北京权泰人事管理制度纲要》是王道川精心布置的一步杀招,如果任永利及其员工签字,则据此掐住任永利的脖子迫使任永利沦为打工仔或迫使任永利退伙;如果任永利及其员工不签字,则正好以此为由上纲上线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其员工进行辞退,同样实现了打垮任永利团队迫使任永利退伙的目的。这真是一步两全其美的好棋!

  这里顺便点评一下该《纲要》的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厉害之处,见【 】中的蓝色文字: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经多数合伙人同意,可以予以辞退【经多数合伙人同意即可辞退,此条再次悄无声息地将任永利的用人自主权予以剥夺。今后任永利员工对于王道川杨勇的种种要求稍有不从,王道川和杨勇就可以辞退之】

  1、未尽到保密义务,将涉及事务所或客户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文件资料泄露给他人的;

  2、参与合伙人之间的争执、冲突的;【这条没有客观标准啊,属于橡皮筋条款,说你违反你就违反!】

  3、具有主管合伙人的员工,在接触事务所不对外公开的各种非财务信息及非财务文件资料时,主动或在其主管合伙人的指使下,接触不属于其主管合伙人的非财务信息及非财务文件资料,经其它合伙人书面提醒后拒不改正的;【这条没有客观标准啊,属于橡皮筋条款,说你违反你就违反!尤其是“非财务信息”和“非财务文件资料”,这个筐也忒大了吧!】

  4、非财务人员的员工主动接触或在其主管合伙人指使下接触事务所的非公开财务资料,该员工不予拒绝并且不向执行合伙人汇报的;【这条没有客观标准啊,属于橡皮筋条款,说你违反你就违反!此外,“非财务文件资料”,这个筐也忒大了吧!】

  5、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收受回扣或佣金并且不向其主管合伙人或执行合伙人汇报的;5、对事务所制定的、对事务所全体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和决定拒不执行的;【以后事务所可以依照王道川杨勇意愿随心所欲出台规章制度了,员工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份儿,根本没有平等协商的份儿。任永利也只有服从的份儿,不服就2:1表决让你服从。这实际上也是侵犯任永利的用人自主权,王道川杨勇可以随时把自己的任何意志上升为事务所决定,然后迫使任永利员工去服从或支使任永利员工为其做事。王道川杨勇关起门来当皇帝,有滋有味啊!啥法律法规伦理道德都可以不用管!】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这条没有客观标准啊,属于橡皮筋条款,说你违反你就违反!在另文C中,任永利会举出更详细证据加以论证王道川杨勇对这种橡皮筋条款的运用是多么娴熟,以致于到了无耻的地步】

  7、被辞退员工有主管合伙人的情况下,因辞退员工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并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向被辞退员工的主管合伙人追偿。【这条最最最最最最狠毒,按照此条,王道川杨勇可以随意辞退任永利员工,根本无须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任何制约,也无需担心任何惩罚,反正按照该条款,王道川杨勇找茬辞退任永利员工后造成的任何劳动合同纠纷和损失,最终由该员工的主管合伙人任永利承担责任。说白了吧,王道川杨勇伤害任永利员工,责任由任永利承担!王道川这如意算盘打的,噼里啪啦的!】

  第十七条 事务员工应当遵守如下行为准则:

  ……

    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时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这实际上是王道川自我授权啊,以后任永利的员工,王道川杨勇可以随意以“配合”为由为其分配工作任务,王道川杨勇既不用承担一分钱工资,也不用付出一丝一毫地培训员工的努力,就可以随意使唤任永利员工。任永利员工敢不从?第十五条第5款伺候,直接开除掉!任永利敢不服?第十五条第一句话伺候,多数合伙人同意就可以开除,这事务所我们王、杨哥俩说了算,不服你任永利去起诉去,我们哥俩跟你穷尽所有诉讼程序,至少得一年时间吧,你拖得起你的员工拖不起!员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索要赔偿金?第十五条末句伺候,让任永利赔偿! 这如意算盘,打得是噼里啪啦巨响啊!我耳朵都要被震聋了!】

  任永利及其员工显然不是傻子,拒绝在这份杀机重重的《纲要》上签字,这正中王道川下怀,果然,王道川按计划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悍然辞退了陈某某和淳某某,置任永利于光杆司令之地。你任永利不是案子多达400多件吗?自己累死累活做去吧,看你浑身是铁能碾几颗钉!

  好,分析完这《纲要》和员工淳某某和陈某某拒绝签字的原因,再分析该《辞退决定》的违法之处。

  显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占据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这种地位强弱差别,《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定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这里也第N+1次给为所欲为的王道川杨勇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显然,依据该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规章制度,且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不是想用人单位单方面怎么制定规章制度就能怎么制定的。

  王道川杨勇的这份《人事管理制度纲要》,其中包含了大量辞退条款,显然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本应与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确定,但王道川杨勇却未与淳某某和陈某某协商,而是直接以不签字就辞退的威胁方式强迫此二人签字,从中丝毫看不出任何平等协商的痕迹,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定程序。后来发生的辞退事实更是证明王道川杨勇根本就没打算与员工平等协商。既然该《人事管理制度纲要》制定程序违法,那么王道川杨勇基于此《人事管理制度纲要》去辞退员工,当然也是违法的。反证法:如果王道川杨勇这样做不违法,那么任何劳动合同都失去了其约束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本来意义,因为用人单位随时可以事后制定苛刻的规章制度强迫劳动者去遵守,劳动者稍有不从就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那还要劳动合同干什么?那还要《劳动合同法》干什么?

  最后再爆猛料:

  之前在《猛料4》一文中分析过,任永利在看到《人事管理制度纲要》第四条“事务所应当与录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执行合伙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后生效”这一条时,就敏锐地意识到,王道川这是在搞自我授权,要悄无声息地剥夺任永利的用人自主权,以实现其逼迫任永利退伙的卑劣目的。因此,任永利予以反对。这是任永利过分敏感、妄自顾虑吗?事实胜于雄辩,近期发生的事实给出了最权威的回答,也充分印证了王道川出台《纲要》的动机:

  2016年5月4日,任永利为应对日益扩大的业务量,拟招聘新员工钱某某,并用事务所对公账户上任永利的业务收入给钱某某发放工资和社保,依据《合伙协议》规定的用人自主权条款,以及合伙协议规定的任永利有权随时使用事务所印章证照条款,这本不应有任何障碍。但王道川却违反《合伙协议》霸占公章,拒不给任永利使用,致使任永利无法与钱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王道川还违反《合伙协议》中合伙人分工变更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款,霸占着具有审核功能的事务所网银USB-Key数字证书和与社保局对接的USB-Key数字证书不给任永利使用,致使任永利无法用其业务收入给该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更有甚者,就算任永利退让一步暂不与王道川计较自由使用公章事宜,而是谦卑地将待签的劳动合同交给王道川请其审批盖章后,王道川先是拖延,并最终于2016年5月12日又声称钱某某不符合事务所用人要求,总之,就是不盖章!!!!总之,对于任永利的用人自主权,王道川看来是干涉定了,哪怕思博网上广大网友对其近乎一边倒唾骂,其不但不予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侵犯合伙人任永利权利予以报复!现在能证明当时任永利的顾虑并非杞人忧天了吧!

  以事后之见看来,跟王道川杨勇这两个毫无契约精神毫无悔过意识且肆意违法违约的人合作,任永利看来当年是瞎了眼。不过凡事有弊就有利,倒也能促使人成才啊,为什么?能让任永利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增益其所不能!这不,本人在解决此问题过程中,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程序就有了深入的了解,也更深刻地见识了人性之恶,极大地增长了经验和教训。诸君如想成就大事,不妨考虑与王道川和/或杨勇合作做事哟!天必将降大任于斯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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