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博网

专利流氓Uniloc发飙,微信在美躺枪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6-01     点击量:
(本文转载于思博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前天,美国著名的专利流氓Uniloc公司在德州东区法院起诉腾讯控股和腾讯美国,理由是微信「WeChat」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

  ▎腾讯在美国因微信被诉

  Uniloc前天(5月30日)在德州东区法院发起了七起专利诉讼,被诉的除了腾讯,还有Google、Home Box Office(有线电视联播网公司)、HuLu(美国视频网站公司)、KaKao(韩国即时聊天工具Kakao Talk)、Netfix(美国在线视频公司)、Valve(著名的游戏开发商,知名产品例如半条命「Half-life」)。

  坦白的说,腾讯被诉并不让人意外,毕竟Uniloc在不久以前曾经诉过和微信类似的产品,例如Whatsapp、Line、Viber等。这次诉腾讯用到的专利US 7,853,000 B2和US 8,571,194 B2在先前的诉讼中也被经常用到,均和电话会议技术相关(专利名称为System And Method For Initiating A Conference Call)。

[attach]78028[/attach]

  Uniloc是1992年初成立于澳大利亚的一家软件公司,后来专注于专利授权事务,通俗的讲就是变成了「专利流氓」。迄今为止,Uniloc及其子公司Uniloc Luxembourg SA、Uniloc USA、Uniloc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等已经在美国发起约200起专利诉讼,实在是个勤奋的流氓。

  2009年,在Uniloc诉微软公司的案子中,美国地区法院陪审团判给Uniloc 3.88亿美金的赔偿金,从而使得Uniloc在美国名声大噪。

  而Uniloc最近一次诉中国公司就在不久之前,2016年3月曾经在德州东区法院起诉过华为,涉案的3个专利中就包括了这次诉腾讯的US 7,853,000 B2和US 8,571,194 B2。

  有意思的是这几个专利曾经在2014年诉微软时被德州东区法院的法官判定驳回不得再次起诉(Dismissal With Prejudice),但具体原因不明,腾讯的同仁们可以研究一下。

  ▎Uniloc和微软

  就像上文提到的那样,早在2003年,Uniloc就曾经起诉过微软,当时涉案的专利和微软的产品激活(Product Activation)技术相关,这个技术小伙伴们应该很熟悉吧,为了有效的阻止盗版的Windows操作系统的肆虐,微软公司使用了这个技术成功的为自己挽救了数十亿美金的利润。

[attach]78029[/attach]

  2009年,美国地方法院的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Uniloc的决定,认为微软应该向Uniloc赔偿3.88亿美元。

  不过在2011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作出了不同的裁定,CAFC虽然认为微软的确有侵权行为,但是希望地区法院重新审理合理的赔偿金问题。

  这场官司并没有打下去,2012年3月,微软和Unilo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许可费用,但是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没有公开。

  而公开的记录显示,Uniloc前天用来诉讼的所有专利,都已经担保抵押给了一家名为FORTRESS CREDIT的投资公司,所以,显然和微软和解获得的收益这几年已经花的差不多了,是时候出来再捞一笔了。

  ▎Uniloc与美国专利诉讼赔偿金规则

  有意思的,Uniloc和微软的诉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专利诉讼的赔偿金规则。

  在地区法院阶段,Uniloc是这么计算赔偿金的:Uniloc的相关专家进行假设性协商分析(美国专利诉讼中最经常使用的分析方法),假定2001年3月(微软首次发布产品激活技术)选定为双方假设性协商的日期。并且引用了微软公司的多份内部证据来证明微软每次使用产品激活(Product Activation)技术获得的收益在「10美金到10000美金」,然后取最小值10美元,再应用25%法则(当时被广泛接受的法则),来推断微软可能会在假设性协商中,同意向Uniloc支付2.5美金/激活。而微软的内部数据一共有显示共有225978721次侵权激活行为,因此微软需要支付5.65亿美金的技术使用费(当然,最后陪审员只认可3.88亿美金)。

  然而,CAFC在这个案子中判决书的明确的驳斥和拒绝使用25%原则,认为其是一项有缺陷的工具,认为任何通过该法则计算得出的赔偿额,都是不合理且不应该被认可的。CAFC还引用了多项许可专家和组织的研究报告,来认定该法则并非合理的分析工具。

  从那之后,25%原则被明确禁止在任何美国专利案件中使用。

  来源:Global一IP一Updates

[attach]78030[/attach]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思博网

上一篇: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知产维权难

下一篇:一个90后眼中的“知识产权”的过去和当下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
亿鸽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