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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博基尼激斗中国水牛,竟然输了商标诉讼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6-0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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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看到一件疑点重重的事儿,小编先简单跟大家讲讲这事,再来看看“疑点”有哪些。

  故事环节

  瑞安市有一家商标咨询服务公司,2009年4月向商标局提交了一款图案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类别为第36类,核定使用服务为保险、银行、金融服务、艺术品估计等。这款商标长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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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熟吗?是,你猜得很对,跟兰博基尼的“斗牛”车标长得很像。来来来,重温一下兰博基尼的“斗牛”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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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妥有傍名牌的嫌疑啊!于是:

  兰博基尼公司不愿意了,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接受该异议申请并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兰博基尼公司不服,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然而,商评委跟商标局的意见一样,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兰博基尼公司又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判令维持商评委裁定。

  兰博基尼公司还是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提出上诉,北京高院审理后判定驳回兰博基尼公司的上诉请求。而这,意味着该商标可以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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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阻止该商标注册,兰博基尼公司使出了浑身解数,从商标异议、申请复审、提起诉讼到提出上诉,每一步,兰博基尼公司都尽力了。然而,还是没能阻挡这款有“傍名牌”嫌疑的商标注册成功。想知道个中缘由吗?别急,本案需要讲述的点比较多,一个一个来。

  解析环节

  疑点一:商标代理机构怎么能注册适用于“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

  上文讲过,瑞安市某商标咨询服务公司提交的商标,其适用类别是第36类,可用于保险、银行、金融服务、艺术品估计等服务上。然而,《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也就是说,该公司作为一家商标代理机构是不能在第36类下申请注册商标的。既不符合现行《商标法》规定,又有兰博基尼的“阻击”,那这商标为何还注册成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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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源在于时间问题。现行《商标法》在2013年8月修订,于2014年5月1日实施。而这款商标在2009年就提交了注册申请,兰博基尼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及申请商评委异议复审时都是2013年,也就是说,那时候,现行《商标法》尚未实施,也并无“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

  因此,虽然瑞安这家公司的性质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但还是在第36类下成功注册了这款商标。

  疑点二:这商标有抱兰博基尼大腿的嫌疑,其注册申请为啥没被商标局驳回呢?

  《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注意关键字,“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瑞安的这家商标咨询服务公司申请注册类别为第36类,而兰博基尼公司并未在该类别下申请注册商标。在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时,引证商标为第835944号商标,核定使用于手机动车辆及其部件的组装、维修和保养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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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虽然瑞安这家商标咨询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兰博基尼公司已注册的商标相似,然而,由于两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才能一路“躲过”兰博基尼公司“阻击”,得以成功注册!

  从这点上看,对于大企业来说,申请全类别商标注册是多么重要呀!就算不为业务扩张考虑,也要避免兰博基尼公司“阻击”失利的悲剧!

  疑点三:兰博基尼商标作为图案应该有著作权,瑞安某商标咨询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吗?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谓“在先权利”是指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

  也就是说,兰博基尼商标如果拥有著作权的话,是可以从“侵犯在先权利”出发,异议成功的。那么,兰博基尼有没有考虑到这个呢?

  答案是肯定的。不过,法院认为兰博基尼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斗牛”图案的著作权,故而判定被异议商标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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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点上看,兰博基尼公司的著作权保护不到位啊!虽然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然而,你不能忽视版权登记的重要性啊!

  著作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问题造成的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同时,著作权登记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兰博基尼公司如果很早就将“斗牛”图案进行了版权登记,如今也不会因为“证据不足”而眼睁睁看着官司败诉了。

  一场“商标阻击”,从商标局到商评委,又到中级人民法院,再到高级人民法院。双方付出多少心血可想而知。然而,如果兰博基尼公司一早就做好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这一系列的事件还会发生吗?

  作者:付利帆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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